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親身前往新聞局提出申請,並遞交:
1. 表格簽署人身份證影印本(需提供正本核對);
2. 如所有權實體為公司:
- a. 商業登記正本。如股東屬法人企業,需提供相關商業登記證明;
- b. 股東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正反面須清晰印於同一A4版面上),並須出示正本核對;
- c. 所有權實體發出之社長委任信(需認證筆跡);
3. 如以社團身份申請:
- a. 社團章程資料;
- b.社團架構證明書正本;
- c.社團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d.推選刊物社長的是次會議記錄認證繕本;
4. 社長接受委任聲明書(需認證筆跡);
5. 社長之永久性澳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6. 辦事處地點使用證明文件;
7. 刊物樣版。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新聞局 – 新聞廳
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 762 – 804號中華廣場 15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由遞交已填妥之申請表格及齊備所需文件翌日起計 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批核,並將結果發函通知申請人。
政府訊息及刊物
行政及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