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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公民意識推廣

自然人選民登記

服務簡介

  1. 自然人選民登記
    按現行《選民登記法》,合資格而又未登記人士全年均可辦理登記手續;已登記的選民亦可隨時依法更新資料。
  2. 選民登記冊
    1.  法律規定《選民登記冊》於每年 1月份編製,其中載有截至上年 12月份最後 1個工作日行政公職局對所收到的申請書的登記。
    2. 《選民登記冊》載明選民的姓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出生日期和登記狀況。
    3. 《選民登記冊》中註明提前登記者年滿 18周歲的日期──有關人士的登記將於其年滿 18周歲之日轉為確定登記。
    4. 每年 1月份,行政公職局須在其指定的地點連續 10日展示最新的《選民登記冊》,利害關係人應於該期間進行查閱,以便提起聲明異議。
    5.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和《選民登記法》的規定,任何選舉,均使用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因此,利害關係人應親自查核自己是否已經被登錄到選民登記冊內,從而得知可否參加相關的選舉活動。
    6. 每年 1月展示的選民登記冊載有截至上年 12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或以前符合選民登記資格且正式向行政公職局提交有關登記申請書並獲接納登記的選民資料;此外,將依法被中止或註銷的登記亦於展示的選民登記冊內以適當標示的方式註明;根據法律規定,選民登記冊包括截至上年 12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行政公職局收到的申請書的登記。

服務對象:

  1. 登記手續
    具備以下條件者,可登記成為選民:

    1. 年滿 18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可作選民登記。
    2. 年滿 17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可辦理提前選民登記。
  2. 更新已登記的個人資料:已登記選民。
  3.  集體預約登記服務:集合 50名或以上合資格而需要辦理選民登記手續人士的學校或非牟利組織。

附註:

  1. 下列人士無選民登記資格:
    1. 經確定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按照民法典第 122條第 1款規定:因精神失常、聾啞或失明而顯示無能力處理本人人身及財產事務之人);
    2. 被認為是明顯精神錯亂且被收容在精神病治療場所或經由 3名醫生組成的健康檢查委員會宣告為精神錯亂的人,即使其未經法院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亦然;
    3. 經確定判決宣告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2.  當上述所指人士重新符合選民登記的資格,便可辦理選民登記手續。
  3. 選民登記屬永久有效,已登記的選民毋須重新登記。

服務結果:符合條件者可登記為選民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行政公職局 – 選舉技術輔助處

通訊地址:澳門水坑尾街 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

電話: (853)8987 1704(辦公時間)
(853)8866 8866(24小時諮詢服務熱線,非辦公時間提供電話錄音服務) 

傳真:(853)8987 1017

電郵:date_info@safp.gov.mo

網址:http://www.re.gov.mo


資料提供:行政公職局(SAFP)

最後更新時間:2023-04-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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