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法律及公民意識推廣

法人選民登記

服務簡介

  1. 法人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是自願性質而且並非強制性的。如果社團或組織有意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選舉或立法會選舉等活動,便需要先登記為法人選民。未登記為法人選民的社團或組織不能參與上述的選舉活動。
  2. 選民登記冊的展示
    1. 《 選民登記冊》於每年 1月份編製並按不同的界別分類載明法人選民的名稱和登記的編號,其中載有截至上年 12月份最後 1個工作日行政公職局所收到的申請書的登記,並對依法被中止或註銷登記的法人作出適當標示;
    2.  根據現行選舉法律,任何選舉,均使用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因此,利害關係人應親自查核是否已經被登錄到選民登記冊內,從而得知可否參加相關的選舉活動;
    3.  此外,將依法被中止或註銷的登記亦於展示的選民登記冊內以適當標示的方式註明。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1.  登記手續
    凡兼具下列條件的社團和組織,均得作法人選民登記:

    1. 已在身份證明局登記;
    2. 獲確認屬於相關界別至少滿 4年;
    3. 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滿 7年。
  2.  更新登記資料手續:已登記的法人選民。

服務結果

符合條件者可登記為法人選民。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行政公職局 – 選舉技術輔助處

通訊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1樓

電話:(853)8987 1704 / (853)8866 8866

傳真:(853)2835 5681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

網址:http://www.re.gov.mo


資料提供:行政公職局(SAFP)

最後更新時間:2021-08-24 12:06

法律及公民意識推廣 行政及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