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法人如何決定申請哪一界別的確認?
- 不獲確認可否重新提出申請?
- 確認申請被拒後的申訴機制是甚麼?
- 法人選民登記的代表是否必須為其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
- 在將來的選舉中,是否由法人選民登記的代表行使投票權及提名權?
- 之前的法人選民登記的代表或負責人不將選民證交予新的負責人,會否影響法人行使投票權及提名權?
- 法人更改了通訊地址或其他資料,可否只以公函通知便可更改選民登記的資料?
- 法人可否自行申請註銷選民登記?
3. 確認申請被拒後的申訴機制是甚麼?
可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向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另按照經第9/2004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通過的《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的規定,對行政長官作出不確認的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5. 在將來的選舉中,是否由法人選民登記的代表行使投票權及提名權?
每一具投票資格的法人享有最多22票投票權,由在訂定選舉日期之日在職的社團或組織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的最多22名具有投票資格的投票人行使。不一定要指派選民登記的代表行使投票權。
由具投票資格的法人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以適當方式指定的一名具有投票資格的代表,以代表法人選民行使提名權。不一定要指派選民登記的代表在有關文件上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