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有意申請者應至少在擬使用日期5個工作日前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書面信函或填妥《公職福利處轄下設施借用申請表》(該申請表亦可於行政公職局網站www.safp.gov.mo 下載);
2.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 團體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的團體設立章程副本;
4. 身份證明局發出之社團登記證明書副本及其領導架構成員名單;
5. 其他公職福利處認為有需要的資料。
註:第2-5項為公務人員團體借用設施時需提交的文件,但在公職福利處更新了聯絡資料的公務人員團體則可獲豁免。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1. 行政公職局 – 公職福利處
地址:澳門水坑尾街 78號中建商業大廈 9樓
查詢電話:(853)2835 5200 / (853)2835 5201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30分
2. 公務人員活動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 225 號 2 樓公務人員活動中心
查詢電話:(853)8599 9500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6時 30分
郵寄: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 9樓 / 氹仔哥英布拉街 225 號 2 樓
傳真:(853)2837 0234
審批所需時間
4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批及向申請者作出回覆。
【註:1.資料齊備翌日起計;2.申請需於擬使用日期前五個工作天提出】
借用公職福利處其他設施則視乎具體情況而定。
附註:有關借用申請須經公職福利處批准後,才知會申請者。
相關規範或要求
- 在借用設施範圍禁止進行以下活動:
- 任何與原申報目的和內容不符的活動;
- 具商業性質的產品推廣、營銷或收費的活動;
- 與現行法律相抵觸的活動。
- 借用設施單位須確保設施內、外秩序良好,保持環境衛生,並須於活動結束後即時清理設施及處理廢物。
- 倘借用後發現設施或設備損壞或遺失,概由借用設施單位負責賠償。
- 如借用設施單位違反上述規則,公職福利處有權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取消借用設施單位使用場地之權利,且由此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或因上述第1點使用場地所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借用設施單位負責。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可於辦公時間致電(853)2835 5200 / 2835 5201查詢。
公共行政事務
行政及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