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確定租用場地的機構須最遲於擬舉辦活動日的 10個工作日前由機構負責人向行政公職局局長提出書面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擬租用場地的機構可於辦公時間致電(853) 8987 1810 / 8987 1219行政公職局查詢場地檔期或預約視察場地時間,但不接受口頭預訂。
- 確定租用場地的機構須最遲於擬舉辦活動日的 10個工作日前由機構負責人向行政公職局局長提出書面申請,函中需列明相關機構名稱、機構性質、機構地址、借用場地用途、活動名稱及內容簡介、舉行日期及時間、借用設備、須否行政公職局在活動期間派駐支援人員、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法等。(行政公職局另備有專用表格“租借公共行政大樓演講廳申請書”(SAFP/DAF Modelo 20 (版次/Ver. 005) )供免費索取或上網下載。)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遞交申請
行政公職局收件處
地址:澳門水坑尾街 162號公共行政大樓26樓
電話:(853) 8987 1810 / 8987 1219
傳真:(853) 8987 1128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下午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5時 30分
郵寄申請
地址:澳門水坑尾街 162號公共行政大樓行政公職局
費用
- 正式使用場地:每小時澳門幣 300元;
- 綵排或佔用場地:每小時澳門幣 200元;
- 如需技術員操作音響器材:日間 (星期一至六,09:00-20:00),每小時澳門幣 220元;夜間 (星期一至六,20:00-09:00),每小時澳門幣 280元;週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眾假期、及強制性假日,每小時澳門幣 320元;
- 非辦公時間,場地須由行政公職局人員提供協助,須按照《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向相關人員支付超時工作之報酬;
- 星期一至五 18:30-08:00、週六、日及公眾假期全天,演講廳額外空調費:每小時澳門幣 300元;
- 非辦公時間,倘需使用公共行政大樓正門,為維持秩序,須聘請保安服務 (費用按保安公司之報價),及按第5點規定支付大堂額外空調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5個工作日內就公共行政大樓演講廳之租用申請作出回覆(資料齊備翌日起計)。
備註/申請須知
- 如需提前綵排或佔用場地可另行預約。
- 凡場地不足 1小時但超過 15分鐘的時間均按 1小時計算。
- 行政公職局對本規章擁有最終解釋權。
- 遇規章中未有規範之處得由行政公職局決定之。
相關規範或要求
- 不得利用場地進行任何與原來申報不符的活動,同時嚴禁進行任何:
- 與現行法律相抵觸的;
- 附商業性質的產品推廣、營銷或收費的;
- 關於宗教、政治信仰或意識型態信仰等的活動。而使用場地所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概由租場機構負責。
- 行政公職局具有最終的場地使用審批權,有權不予以或停止租借,而無需作任何解釋。倘同一時間有超過一項申請,則按其書面申請文件的行政公職局收件時間的先後次序安排。
- 演講廳範圍禁止飲食及吸煙。租場機構須確保場內、外秩序良好,並保持環境衛生,活動結束後須即時清理場地及處理廢物。
- 倘演講廳範圍原有設備在租用後發現損壞或遺失,概由租場機構負責賠償。
- 倘發現違反上述使用規則,行政公職局將根據情況的嚴重性,有權在不事先通知情況下即時暫停或取消租場機構使用場地的權利,唯租場機構仍需負責繳付按原來預算使用場地後所引起的一切費用。
- 行政公職局在租場機構使用場地後,將根據實際使用總時間發函通知費用金額及付款方式。租場機構須於收到付款通知書後 10個工作日內,前往澳門水坑尾街 162號公共行政大樓26樓行政公職局收件處完成辦理有關付款手續。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可致電(853) 8987 1810 / 8987 1219 查詢進度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行政公職局會把審批結果通知公函郵寄予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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