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繕立公證書

不動產買賣及抵押公證書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 利害關係人(買方、賣方或買賣雙方)可前往任何一間公證署,申請辦理不動產買賣及抵押公證書“一站式服務”(俗稱“做契”),並提供以下文件:

  1. 已填妥的不動產買賣及抵押公證書申請表;(範本) (可於各公證署服務點索取或於法務局網頁下載)
  2. 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文件副本,若已婚,須遞交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婚姻證明文件的副本;
  3. 物業的詳細地址,尤其是街道名稱、大廈名稱、門牌;如是以份額方式取得的車位,須遞交查屋紙;
  4. 倘若物業仍負有抵押的登記,則擬註銷相關登記的賣方須親身遞交銀行發出的註銷抵押信,並辦理所須手續;
  5. 銀行發出的借款相關文件(文件應載有借貸者姓名、貸款金額、利率、年期等借貸資料);
  6. 倘若以受權人或法人代表身份簽署公證書,則須遞交證明其身份及權力的證明文件(如授權書、商業登記證明等);
  7. 倘若買方申請首次置業的稅務豁免,須遞交財政局發出的豁免資產移轉印花稅公函及有關不動產移轉印花稅繳納憑單(M/2)複本;
  8. 已填妥的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表格;(自然人/法人附件
  9. 除上述文件外,視物業登記情況而須遞交其他有關文件,例如房屋局發出的聲明書、財政局發出的證明書等。

二、 公證署通知簽契日期後,買賣雙方連同銀行代表應按指定日期,前往公證署簽署有關公證書。買方須簽署財政局不動產移轉印花稅申報書(M/1)及物業登記局的物業登記申請書,同時繳納公證費用(立契費)。

三、 公證署以短訊形式通知買方繳納不動產移轉印花稅(此類印花稅公證署可代轉交予財政局)。

四、 完成有關程序後,公證署會以短訊形式通知買方繳付物業登記手續費及領取以下文件:

  1. 不動產買賣及抵押公證書的證明,即副契;
  2. 不動產移轉印花稅繳納憑單(M/2)複本;
  3. 物業登記的副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第一公證署

地址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二樓

第二公證署

地址   :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三樓

海島公證署

地址   :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濠珀三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網上取籌及預約

遠程取籌及預約服務

註:市民可按法律規定使用優先接待服務,詳見登記公證機關優先接待指引準則

 

網上查證服務

公證查證平台


費用

  1. 簽契日繳交:
    1. 公證費用(立契費):手續費+印花稅
      手續費(a+b)
      a) 每份公證書:澳門元100元;
      b) 以不動產的價值,按以下方式計算所得總和的手續費:
      – 澳門元 50萬元或以下的部份乘 0.5%;
      – 澳門元 50萬元以上至澳門元 100萬元的部份乘 0.4%;
      – 澳門元 100萬元以上至澳門元200萬元的部份乘 0.3%;
      – 澳門元 200萬元以上至澳門元 500萬元的部份乘 0.2%;
      – 澳門元 500萬元以上,超出的部份乘 0.1%。
      c) 以貸款金額,按以下方式計算的手續費:
      – 澳門元 50萬元或以下的部份乘 0.5%;
      – 澳門元 50萬元以上至澳門元 100萬元的部份乘 0.4%;
      – 澳門元 100萬元以上至澳門元 200萬元的部份乘 0.3%;
      – 澳門元 200萬元以上至澳門元 500萬元的部份乘 0.2%;
      – 澳門元 500萬元以上,超出的部份乘0.1%。
      印花稅:每份公證書澳門元 100元(若不動產價值不超過3萬,則為澳門元20元);另加按買賣的不動產價值乘 0.5%的印花稅。
    2. 不動產買賣及抵押公證書的證明(副契)的費用。
      附註: 費用可以現金、支票、本票、「政付通」及「非接觸式智能儲值電子錢包」所涵蓋的電子支付工具支付;若以支票或本票繳付,抬頭為辦理簽契的公證署的名稱,例如“第一公證署”;若以支票繳付,簽發日期不得超過支付前的三天,倘金額超過澳門元 5萬元,必須採用保付支票。
  2. 簽契後第二個工作日,由公證署發手機短訊通知繳付以下的印花稅:
    不動產移轉印花稅:移轉印花稅 + 5%憑單印花稅
    確定移轉:徵稅範圍(按買賣價或財政局的登記價值)具體如下:
    – 至200萬元稅率為1%;
    – 200萬元以上至400萬元稅率為2%;
    – 400萬元以上稅率為3%。
    憑單印花稅:須徵收移轉印花稅的5%作為憑單印花稅。
    附註
    – 一般是按納稅人申報的價值或財政局房屋紀錄中的價值兩者中,以較高者來計算印花稅。
    – 印花稅必須以支票或本票繳納,抬頭為“財政局”。若以支票繳付,簽發日期不得超過支付前的三天,倘金額超過澳門元 5萬元,必須採用保付支票。
  3. 登記完成後,由公證署發手機短訊通知繳付物業登記手續費,以及領取相關登記的副本:
    物業登記手續費(a+b+c)
    a) 每項登錄:澳門元 100元;
    b) 以取得的不動產的價值,按以下方式計算所得總和的登記費:
    – 澳門元 50萬元或以下的部份乘 0.4%;
    – 澳門元 50萬元以上至澳門元 100萬元的部份乘 0.3%;
    – 澳門元 100萬以上,超出的部份乘 0.2%。
    c) 以貸款金額、三年利息及信貸機構追收費用的總和,按以下方式計算所得總和的手續費:
    – 澳門元 50萬元或以下的部份乘 0.4%;
    – 澳門元 50萬元以上至澳門元100萬元的部份乘 0.3%;
    – 澳門元 100萬以上,超出的部份乘 0.2%。
    附註
    – 費用可以現金、支票、本票、「政付通」及「非接觸式智能儲值電子錢包」所涵蓋的電子支付工具支付;若以支票或本票繳付,抬頭為辦理簽契的公證署的名稱,例如“第一公證署”;若以支票繳付,簽發日期不得超過支付前的三天,倘金額超過澳門元 5萬元,必須採用保付支票。

前往登記公證服務模擬計費系統,請按此

審批所需時間

公證署自接獲申請並文件齊全後,五個工作天內完成申請文件的審批,倘通過審批,將按照各公證署排期時間,約定利害關係人前來簽署公證書。

服務承諾:收到申請並文件齊全後,五個工作天內確定簽署公證書日期。

 

備註/申請須知

  • 採用以下任一身份證明文件,以證實訂立公證書行為人的身份:
    a)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b) 葡萄牙共和國之國民認別證;
    c)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d)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實體所發出的駕駛執照;
    e) 由治安警察局發出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
    f)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權限當局所發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證;
    g) 護照。
  • 簽署當天買賣雙方及銀行代表必須帶同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到場簽署公證書,以及簽署交給財政局及物業登記局作納稅及登記的申請書,同時繳納公證費用。
  • 如屬行政公益法人購買不動產的情況,法人代表須先到財政局申請豁免物業轉移印花稅,當獲批准後,攜同由該局所發出的豁免物業轉移印花稅證明及其他辦理不動產買賣所需文件,方可到公證署辦理不動產買賣手續。
  • 如屬申請豁免財產轉移印花稅或按財政預算案申請首三百萬相關之印花稅豁免的情況,當事人須先到財政局申請有關豁免,獲批准並繳納倘有的稅款後,攜同由該局所發出的相關證明及其他辦理不動產買賣所需文件,方可到公證署申請不動產買賣手續。
  • 簽署買賣及抵押公證書後,公證書正本必須存於相關公證署內,其只可發出具法律效力的有關公證書的證明(俗稱副契)。
  • 登記公證服務的現場輪候情況,可於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現場輪候情況”系統,或透過智能手機掃描於取籌機上方或輪候票上的二維碼進行查詢。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1. 網上查詢:進入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辦理進度查詢”系統,輸入申請日期及編號查詢;
  2. 致電相關公證署查詢;
  3. 電郵查詢;
  4. 親臨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法務局(DSAJ)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31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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