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死者的子女均成年,且全體繼承人對繼承權沒有爭議,只須任何一名繼承人親臨公證署申請,並提供以下文件:
- 已填妥的確認繼承人資格公證書申請表;(範本:待分割財產管理人聲明; 三名聲明人聲明)(可於各公證署服務點索取或於法務局網頁下載)
- 按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證明文件的正本:
- 若繼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和子女,須提交死者的死亡證明和結婚證明及其子女(包括收養子女)的出生證明;
- 若繼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和死者的父母,須提交死者的死亡證明、結婚證明和出生證明;
- 若繼承人是死者的父母,須提交死者的死亡證明和出生證明;
- 若繼承人是死者的兄弟姊妹,須提交死者的死亡證明、出生證明及其兄弟姊妹的出生證明。
註:倘若出現繼承人已故或有代位繼承的情況,視具體情況確定須提交的文件。
- 以下文件的副本:
- 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已婚者須提交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婚姻證明文件的副本;
- 倘若繼承人是死者的父母,但其中一方已去世,須提交父或母的死亡證明副本;
- 倘若死者的父母已去世,繼承人是死者的兄弟姊妹,須提交死者父母的死亡證明副本;
- 倘若死者的父母已去世,其生存配偶為死者唯一繼承人,須提交死者的父母的死亡證明副本;
- 倘若死者的繼承人是其配偶及其父母,但父母其中一方已去世,須提交已去世的的父或母的死亡證明副本。
- 確認繼承人資格公證書由:待分割財產管理人(生存配偶、長子女等)或三名聲明人簽署。如由三名聲明人簽署,須提供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倘若死者有立遺囑,須提供遺囑副本。
二、公證署通知簽契日期後,待分割財產管理人或三名聲明人應按指定日期,攜同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前往公證署簽署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同時繳納公證費用。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第一公證署
地址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二樓
第二公證署
地址 :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三樓
海島公證署
地址 :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濠珀三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網上取籌及預約
註:市民可按法律規定使用優先接待服務,詳見登記公證機關優先接待指引準則。
網上查證服務
費用
公證手續費: 澳門元 300元;
印花稅: 澳門元 100元。
附註:費用可以現金、支票、本票、「政付通」及「非接觸式智能儲值電子錢包」所涵蓋的電子支付工具支付,若以支票或本票繳付,抬頭為辦理簽契的公證署的名稱,例如“第一公證署”。
審批所需時間
公證署自接獲申請並文件齊全後,五個工作天內完成申請文件的審批,倘通過審批,將按照各公證署排期時間,約定利害關係人前來簽署公證書。
服務承諾:收到申請並文件齊全後,五個工作天內確定簽署公證書日期。
備註/申請須知
- 倘若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包括未出生胎兒)或無行為能力人,以及欠缺所需的文件時,則必須循司法途徑辦理。
- 待分割財產管理人一職由下列人士按順序擔任:
(1) 生存配偶,只要其為繼承人或夫妻所採用的財產制非為分別財產制;
(2) 遺囑執行人,但遺囑人有相反意思表示者除外;
(3) 死者的血親或與死者生前有事實婚關係之人,但須為依法繼承人;
(4) 遺囑繼承人。 - 倘若由三名聲明人簽署,聲明人須為認識死者及其繼承人的成年人,彼此之間不能是夫妻關係,亦不可為與待確認繼承資格的繼承人有血親關係或與其在事實婚狀況下生活的人士。
- 倘若證明文件是在中國內地發出,則須以公證書形式作出;倘若證明文件非以中文或葡文繕寫,則還須先將其譯成其中一種官方語言並辦理翻譯證明書的手續。
- 倘若死者常居地非在澳門,則須提交外地法定繼承順位的證明文件。
- 採用以下任一身份證明文件,以證實訂立公證書行為人的身份: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b)葡萄牙共和國之國民認別證;
c)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d)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實體所發出的駕駛執照;
e)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權限當局所發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證;
f)護照。 - 簽署公證書前,公證署會以手機短訊通知申請人應繳付的公證書費用。
- 簽署公證書後,公證署只發出具法律效力的確認繼承人資格公證書的證明(俗稱副契),正本存於公證署。
- 登記公證服務的現場輪候情況,可於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現場輪候情況”系統,或透過智能手機掃描於取籌機上方或輪候票上的二維碼進行查詢。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 網上查詢:進入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辦理進度查詢”系統,輸入申請日期及編號查詢;
- 致電相關公證署查詢;
- 電郵查詢;
- 親臨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公證及登記
公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