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 欲辦理修改公司章程(更改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資本額或簽名方式等)公證書的公司股東,須親臨公證署申請並提供下列文件:
- 已填妥的修改公司章程公證書申請表;(可於各公證署服務點索取或於法務局網頁下載)
- 公司各股東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若股東已婚,須遞交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及結婚證明文件副本;
- 若以受權人或法人代表身份簽署公證書,則須遞交證明其身份及權力的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如:授權書、會議記錄等);
- 若部份股東未能出席簽署公證書,須出示會議錄。
二、 股東須帶同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如期到公證署簽署上述公證書,同時繳納公證費用。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第一公證署
地址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二樓
第二公證署
地址 :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三樓
海島公證署
地址 :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濠珀三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網上取籌及預約
註:市民可按法律規定使用優先接待服務,詳見登記公證機關優先接待指引準則。
網上查證服務
費用
公證費用(立契費):因費用計算方法較為複雜,詳情可諮詢公證署。
附註:費用可以現金、支票、本票、「政付通」及「非接觸式智能儲值電子錢包」所涵蓋的電子支付工具支付,若以支票或本票繳付,抬頭為辦理簽契的公證署的名稱,例如“第一公證署”。若以支票繳付,簽發日期不得超過支付前的三天,倘金額超過澳門元 5萬元,必須採用保付支票。
審批所需時間
公證署自接獲申請並文件齊全後,五個工作天內完成申請文件的審批,倘通過審批,將按照各公證署排期時間,約定利害關係人前來簽署公證書。
服務承諾:收到申請並文件齊全後,五個工作天內確定簽署公證書日期。
備註/申請須知
- 採用以下任一身份證明文件,以證實訂立公證書行為人的身份:
a)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b) 葡萄牙共和國之國民認別證;
c)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d)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實體所發出的駕駛執照;
e) 由治安警察局發出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
f)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權限當局所發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證;
g) 護照。 - 如股東為法人,須遞交該法人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簽署修改公司章程公證書後,公證書正本必須存於相關公證署內,其只可發出具法律效力的有關公證書的證明(俗稱副契)。
- 利害關係人須在15天內前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進行登記。(有關手續及費用請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查詢)。
- 如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更改公司名稱、所營事業或公司地址時,利害關係人須持有關公證書的證明自行前往財政局填寫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M/1格式進行申報。
- 利害關係人須自行前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進行登記。(有關手續及費用請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查詢)
- 登記公證服務的現場輪候情況,可於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現場輪候情況”系統,或透過智能手機掃描於取籌機上方或輪候票上的二維碼進行查詢。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 網上查詢:進入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辦理進度查詢”系統,輸入申請日期及編號查詢;
- 致電相關公證署查詢;
- 電郵查詢;
- 親臨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公證及登記
公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