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 財團設立:
- 擬成立非牟利財團的任何一名人士須親臨公證署,申請辦理財團設立憑證及其章程的認證,並提供以下文件:
- 由身份證明局發出擬定財團名稱可予使用的證明文件,其發出日期至簽署“認證語”之日不得超出90日;
- 財團的設立憑證及其章程(請按公證署的格式草擬),上述文件暫不需簽名;
- 參與簽署財團設立文件的創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公證署接收上述文件後,交由公證員審核其合法性,如須修改,公證署將通知利害關係人作出修改,然後再遞交給公證署;
- 文件批閱及修改後,公證署會通知負責人前往簽署已準備的“認證語”(認證語內須載有財團僅在獲有權限實體認可後方取得法律人格的註明及其他依法應作的註明),並將有關文件存檔;
- 簽署完成後,公證署將關於創立文件之證明經行政公職局送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作審批;
- 倘若獲得行政長官確認,公證署將財團章程寄往印務局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利害關係人須預付依字數而定的刊登費,公證署會發出收據。待組織章程刊登後,由印務局清算有關費用(多除少補);
- 財團章程刊登後,公證署將該章程的證明寄往身份證明局作法人登記,以及送交檢察院存檔(不用收費)。
二、財團修章:
- 擬修改非牟利財團組織章程的代表須親臨公證署,申請辦理修改章程的認證,並提供以下文件:
- 身份證明局發出的財團證明書;
- 倘涉及財團名稱的修改,須由身份證明局發出擬定財團名稱可予使用的證明文件,其發出日期至簽署“認證語”之日不得超出90日;
- 刊登於《公報》上的原財團章程及曾修改的財團章程的副本;
- 有權限修改財團章程的機關的議事錄;
- 擬修改內容的文本(請按公證署的格式草擬),上述文件暫不需簽名;
- 簽署認證語的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公證署接收上述文件後,交由公證員審核其合法性,如須修改,公證署將通知利害關係人作出修改,然後再遞交給公證署;
- 文件批閱及修改後,公證署會通知負責人前往簽署已準備的“認證語”(認證語內須載有章程之修改僅在《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的提醒及其他依法應作的註明),並將有關文件存檔;
- 簽署完成後,公證署將關於修改章程文件之證明經行政公職局送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作審批;
- 倘若獲得行政長官認可,公證署將財團章程的新文本或僅被修改的部分文本寄往印務局以刊登於《公報》,利害關係人須預付依字數而定的刊登費,公證署會發出收據。待財團章程的新文本或被修改的部分文本刊登後,由印務局清算有關費用(多除少補);
- 財團章程的新文本或被修改的部分文本刊登後,公證署將該章程的新文本或被修改的部分文本的證明寄往身份證明局作登記,以及送交檢察院存檔(不用收費)。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第一公證署
地址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二樓
第二公證署
地址 :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三樓
海島公證署
地址 :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濠珀三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網上取籌及預約
註:市民可按法律規定使用優先接待服務,詳見登記公證機關優先接待指引準則。
網上查證服務
費用
- 公證手續費:澳門元40元。
- 待行政長官批准後,刊登《公報》的預付金:視乎有關組織章程刊登在《公報》的版面而定,每版的預付金約為澳門元1,100元(該預付金視印務局要求而定)。
審批所需時間
公證署自接獲申請並文件齊全及通過審批後,按照各公證署排期時間,約定簽署人前來簽署相關認證語。
服務承諾:收到申請並文件齊全後,五個工作天內確定簽署認證語日期。
備註/申請須知
- 採用以下任一身份證明文件證實簽署人的身份: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b)葡萄牙共和國之國民認別證;
c)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d)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實體所發出的駕駛執照;
e)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權限當局所發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證;
f)護照。 - 登記公證服務的現場輪候情況,可於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現場輪候情況”系統,或透過智能手機掃描於取籌機上方或輪候票上的二維碼進行查詢。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 網上查詢:進入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辦理進度查詢”系統,輸入申請日期及編號查詢;
- 致電相關公證署查詢;
- 電郵查詢;
- 親臨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公證及登記
公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