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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

首次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櫃台辦理(辦理服務前須領取籌號,取籌方式請參閱身份證明局網頁預約及取籌方式。)

1. 如申請人為在澳門出生的未成年人,且在出生時父母一方是澳門居民
須遞交:
– 澳門出生證明書正本*;
– 父母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如於申請人出生90天內提出申請,只須提供民事登記局發出的出生簡報(簡稱“白卡”),無須申請及出示民事登記局發出的出生登記證明。
請續看“備註/申請須知”之內容。

 

2. 如持有中國內地公安機關發出之《前往港澳通行證》
應於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發出《居留證明書》後前往身份證明局辦理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並遞交:
– 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發出的《居留證明書》*;
– 《前往港澳通行證》正本;
– 出生公證書或出生證副本(出示正本核對),如有。
* 不適用於已獲核實具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此類人士可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發出的通知書正本及逗留許可憑條副本(俗稱“入境紙”,須出示正本核對),直接前來本局辦理身份證的申請手續。

 

3. 如持有居留許可文件
須遞交:
– 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或貿易投資促進局的批准通知書副本(出示正本核對);
– 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發出的有效居留許可文件正本;
– 有效的護照或旅行證件副本(出示正本核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持有者,須帶備第三國(或地區)居留證副本(出示正本核對);
– 香港特區身份證副本(出示正本核對),如持有;
– 出生證明副本(出示正本核對),如持有。
請續看“備註/申請須知”之內容。

 

4. 如持有《居留權證明書》
須遞交:
– 《居留權證明書》正本;
– 舊身份證或非葡籍認別證正本,如有;
– 有效的護照或旅行證件副本(出示正本核對),如有;
– 其他在申請居留權證明書時未向身份證明局出示正本的必須文件,如:出生證明書、戶口簿或戶籍謄本、父母雙方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結婚證明書、配偶身份證明文件、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書等。
– 有需要時,身份證明局得要求提交其他補充文件。
請續看“備註/申請須知”之內容。


備註/申請須知

  1. 申請人須親臨本局櫃檯辦理;
  2. 如未滿18歲,父母一方或法定代理人須陪同申請人親臨身份證明局辦理,並以簽名或其他適當方式確認申請;申請人須遞交父母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陪同人須出示正本核對);
  3. 申請人可提供攝影院硬照一張,其規格為近6個月內拍攝的一吋半白色背景彩色正面免冠近照,或選擇現場免費拍攝之照片作為卡面相,請參閱“相片規格”,以及可從一戶通“我的照片”選取由合約商戶拍攝的證件照,有關添加證件照的操作,請參閱一戶通“我的照片”宣傳帖合約商戶列表。(如相片或影像經身份證明局後台檢測後發現效果不佳,身份證明局將通知申請人補交近照。另,回執二維碼由一戶通“我的照片”合約商戶提供,身份證明局不另收費);
  4. 申請人須遞交出生證明正副本,倘若有關文件已存於本局檔案且未作變更,則無需遞交,如不能提交上述文件,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須作聲明;
  5. 如已婚,須遞交結婚證明副本(出示正本核對),以及配偶證件影印本,如申請人或其配偶原居地為日本、法國或台灣地區,除遞交結婚證明文件外,還需遞交有效的戶籍謄本鑑證本;
  6. 如離婚,須遞交離婚證明文件副本(出示正本核對);
  7. 如鰥寡,須遞交有關的結婚證明及配偶的死亡證明;死亡簡報不可作為更改婚姻狀況的證明。
  8. 在核實身份資料時,如需要,身份證明局將通知申請人遞交補充文件。
  9. 如非以中、葡或英文繕立的文件,應附同官方譯本。
  10. 外勤服務:如申請人無法前往身份證明局辦理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可由其本人或親屬向身份證明局取籌及詢問處(中華廣場一樓)或直接去函局長要求提供外勤服務,該服務只限於在澳門特區以內的地區。外勤服務收費120澳門元。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身份證明局

  • 總辦事處
    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 1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週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週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週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費用及付款方式

費用:

  • 首次申請費用:90澳門元。
  • 加快申請費用:另加150澳門元。
  • 特別加快申請費用:另加250澳門元。
  • 因下列情況導致無經濟能力支付有關費用者,可向身份證明局申請豁免收費,經審批後可獲豁免有關費用:

    類別

    所需文件

    失業

    1) 由申請人簽署要求豁免費用的申請書;
    2) 由申請人簽署聲明書,聲明其處於失業狀況;
    3) 為證明長期失業而引致無經濟能力的狀況,提交由勞工事務局發出最近12個月的求職登記回條;

    貧困

    1) 由申請人簽署要求豁免費用的申請書;
    2) 提交由社會工作局發出的有效的受益人卡副本(出示正本核對)。

    殘疾

    1) 由申請人簽署要求豁免費用的申請書;
    2) 提交由社會工作局發出的有效的殘疾評估登記證副本(出示正本核對)。
    註:如有需要,身份證明局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明文件以核實其無經濟能力狀況。

付款方式:

總辦事處(中華廣場)、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接受以現金、信用卡、閃付卡、借記卡、澳門通及MPay澳門錢包付款


審批所需時間

  • 普通申請:15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 加快申請:10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 特別加快申請:3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注意:上述領取日期由身份證明局收到申請及所需之文件齊備之翌日起計算。在特殊情況下,身份證明局可調整上述時間。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進度:

身份證明局服務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自助領證機

服務對象:

於櫃檯或自助辦證機完成辦理居民身份證申請手續的人士

領證程序:

  1. 掃描電子身份、亦可掃描或輸入收據編號
  2. 核實身份(進行面容識別或指紋確認)
  3. 註銷原居民身份證(如適用)

注意事項:

  • 年滿18歲的申請人須親身領證;未滿18歲的申請人,須由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領取。
  • 如續期,取證時須帶備原證件進行註銷。

櫃檯領證方式

服務對象:

於櫃檯或自助辦證機完成申請手續後,領取證件或證明書的人士。

領證程序:

  1. 掃描或輸入收據編號(如無法讀入收據編號,請向職員查詢。)
  2. 留意螢光幕顯示姓名及櫃檯號。
  3. 到指定的櫃檯領取證件或證明書。

親身領證:

在領取證件或證明書時,須確認申請人的身份,如屬續期的居民身份證或原旅行證件仍有效,須帶備原證件進行註銷。

委託代領:

如申請人欲委託他人代領證件或證明書,可填寫收據背面的授權表格,或提交書面授權書,並按照身份證上的簽名式樣簽署。有關代領手續的詳情,請參閱身份證明局的問題集


資料提供:身份證明局(DSI)

最後更新時間:2024-05-16 11:53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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