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更改婚姻狀況(可親身或委託親友辦理)
改為已婚:
(1) 於2024年6月30日或之前,在民事登記局提出結婚申請時,授權該局向本局提供其婚姻登記申請資料及送交其申請的婚姻登記證明正本,於完成結婚登記當日起六十天內,可使用多功能自助服務機更新身份證晶片的婚姻狀況資料。
(2) 於2024年7月1日或之後,在民事登記局提出結婚申請時,同意在結婚申請當日向本局申請更改婚姻狀況,並由民事登記局協助更新身份證晶片的婚姻狀況資料,則無須再到本局更改婚姻狀況。
(3) 於2024年7月1日或之後,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由私人公證員或司祭主持婚禮時,同意在結婚申請當日向本局申請更改婚姻狀況,於完成結婚儀式後約一星期起,使用多功能自助服務機更新身份證晶片的婚姻狀況資料。
(4) 如非上述情況,須於櫃檯提出申請,並:
- 填妥「更改身份資料申請表」(可於身份證明局網頁下載);
- 出示申請人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正本;
- 遞交結婚證明副本(出示正本核對);
- 遞交配偶證件副本(如配偶證件副本上只有中文姓名,身份證明局會依法按廣州音譯音登載。);
- 如申請人或其配偶原居地為日本或法國,除遞交結婚證明文件外,還需遞交有效的戶籍謄本鑑證本;
- 如申請人或其配偶原居地為台灣地區,未能提交由戶政事務所發出的結婚證明,需遞交有效的戶籍謄本鑑證本。
改為離婚,須於櫃檯提出申請,並:
- 填妥「更改身份資料申請表」(可於身份證明局網頁下載);
- 出示申請人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正本;
- 遞交離婚證明副本(出示正本核對);
- 如有關結婚資料不存於身份證明局檔案內,請一併遞交有關的結婚證明(於2024年6月30日前在澳門登記結婚,須遞交結婚證明文件正本;於2024年7月1日或之後在澳門登記結婚,則可豁免遞交)。
改為鰥寡,須於櫃檯提出申請,並:
- 填妥「更改身份資料申請表」(可於身份證明局網頁下載);
- 出示申請人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正本;
- 遞交配偶死亡證明副本(出示正本核對);
- 如在澳門死亡,須遞交民事登記局發出的死亡登記之敘述證明;
- 如在內地死亡,須遞交死亡公證書/ 死亡醫學證明/有公安局或派出所蓋章的死亡證明;
- 如在外地死亡,須遞交由官方機關發出的死亡證明;
- 如有關結婚資料不存於身份證明局檔案內,請一併遞交有關的結婚證明(於2024年6月30日前在澳門登記結婚,須遞交結婚證明文件正本;於2024年7月1日或之後在澳門登記結婚,則可豁免遞交)。
請注意:
- 如非以中、葡或英文繕立的文件,應附同官方譯本。
- 於櫃檯辦理更改婚姻狀況且文件齊備者,可即時更新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晶片內的資料並取回該證件。如文件需進一步審核,證件須暫存身份證明局,待手續完成後再到身份證明局取回證件。根據申請人提交申請的時段,取回證件的時間請見下表:
接收申請的時間 |
領取證件的時間 |
09:00~10:15 |
13:30 |
10:15~14:30 |
17:00 |
14:30~16:00 |
17:45 |
16:00後將不接收更新晶片資料的申請 |
2. 更改身份資料(例如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及出生地等)
- 澳門出生的人士:
在申請續期前,須到民事登記局申請更改身份資料,獲批後,再持出生記錄到身份證明局提出換領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申請。
- 非澳門出生的人士:
a. 非持有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發出的居留許可文件申請者:
在申請續期前,應填寫「更改身份資料申請表」向身份證明局申請更改身份資料,並提交證明文件 (例如:出生證明,公證書,中國內地的戶口簿,內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發出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正本或有派出所蓋章的副本,兄弟姐妹證明文件副本等)。
b. 持有居留許可文件的申請者:
在申請續期前,應先到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更改居留許可文件上的身份資料,取得已更改資料的居留許可文件後,填寫「更改身份資料申請表」向身份證明局申請更改身份資料,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但屬更改姓名次序者,不在此限。
備註/申請須知
- 上述更改身份資料的申請獲身份證明局批准後,申請人需親臨身份證明局辦理更換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手續。
- 如申請人未滿18歲,須遞交父母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並由父母之一方在申請表上簽名。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身份證明局
- 總辦事處
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 1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週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週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週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費用及付款方式
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