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如何成立社團或財團?
- 如何領取《社團及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多久才能領取?
- 如欲成立一個新社團或財團,如何撰寫章程草案?
- 如已成立社團或財團需要修改其名稱或增加其他名稱,應怎樣辦?
- 如已成立社團或財團需要修改章程條文(包括修改社團會址),應怎樣辦?
- 如何開立社團或財團會議紀錄簿冊?
- 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必須載有哪些事項?
- 社團領導架構成員任期已屆滿,須通知身份證明局嗎?
- 社團已召開會員大會會議並選舉了新一屆的領導架構成員,有哪些途徑可遞交會議記錄並申請新的領導架構證明書?
- “社團及財團管理系統”的用途是什麼?
- 哪些人士可使用“社團及財團管理系統”?
- 如何開設“商社通”網上帳戶?
- 社團或財團在“商社通”可以做什麼?
- 如何申請社團或財團證明書?
- 工作人員如何在“商社通”查看申請的服務進度?
- 工作人員如何在“商社通”查看電子證明?
- 工作人員如何在“商社通”查看本局發出的提示信息?
- 市民如何查閱本人在各社團/財團中擔任據位人的資料?
- 社團或財團證明書是否設有有效期?
- 若遺失了申請社團及財團證明書的收據,應怎麼辦?
- 如手寫或打印的會議記錄已被主持人及各出席會員簽名確認後,再發現內容需加插一些細節或修改,應怎樣辦?
- 社團成員對會員大會會議決議的合法性或有效性存疑時,應怎樣處理?
- 如何申請及確認為財團?
- 社團或財團如何申請成為“行政公益法人”?
1. 如何成立社團或財團?
- 社團或財團創立人需先撰寫章程草案,並向身份證明局申請《社團及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
- 收到身份證明局發出的證明書後再到公證署辦理社團或財團設立的公證;
- 社團或財團的章程刊登於政府公報後,身份證明局會以信函形式通知其登記編號;
- 社團創立人可召開會員大會會議,並按章程規定選舉領導架構成員;
- 將會員大會會議記錄連同各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交予身份證明局或創立人可透過“商社通”平台的社團專區內的“社團及財團管理系統”線上建立領導架構及成員資料,並上載身份證明文件與會議紀錄。
2. 如何領取《社團及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多久才能領取?
身份證明局在接收《社團及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申請後,將於文件齊備之翌日起計十二個工作天內以公函方式郵寄證明書至申請表內聯絡人的通訊地址。
4. 如已成立社團或財團需要修改其名稱或增加其他名稱,應怎樣辦?
- 需填妥《社團及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申請表並在表格上蓋會印(申請人須為會長或理事長或取得該社團會長或理事長授權之人士);
- 在申請表上請清楚寫出社團或財團之登記編號、欲更改之新名稱;
- 申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修改章程之草案(請列明需更改之條文);
- 載有社團四分之三或以上出席會員贊成通過修改章程決議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如有)。
5. 如已成立社團或財團需要修改章程條文(包括修改社團會址),應怎樣辦?
如修改的章程條文(包括社團會址)不是涉及社團或財團之名稱,只須向公證署提出申請(第一公證署電話:28574258;第二公證署電話:28554460及海島公證署電話:28827504)。
6. 如何開立社團或財團會議紀錄簿冊?
根據《民法典》第146條的規定,社團或財團之決議應載於其會議紀錄簿冊內,該等簿冊應可供查閱。
而該會議紀錄簿冊可由社團或財團的負責人或行政管理機關(例如理事會或其他同類機關)自行開立,會議紀錄簿冊得以空白活頁組成,惟社團必須以有效方法確保各頁得以妥善保存,避免遺失。
7. 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必須載有哪些事項?
根據《民法典》第146條第3款之規定,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應載有下列事項︰
- 會議之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 主持會議者之姓名;
- 所建議之決議內容及有關表決結果;
- 應機關之據位人要求而載明其投票意向;
- 機關各出席據位人之簽名;
- 主持會議者之簽名。
8. 社團領導架構成員任期已屆滿,須通知身份證明局嗎?
如領導架構成員任期已屆滿,須按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會議,並在會議中按章程規定選舉新一屆的領導架構成員,選舉後,社團須依法在90天內將會員大會會議記錄連同各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交予身份證明局或透過“商社通"平台的社團專區內的“社團及財團管理系統”網上更新架構並上載有關會議紀錄。
9. 社團已召開會員大會會議並選舉了新一屆的領導架構成員,有哪些途徑可遞交會議記錄並申請新的領導架構證明書?
a. 可透過“商社通"平台的社團專區內的“社團及財團管理系統”登記領導架構成員資料並上載會議紀錄及證件副本(倘為澳門居民,則只需輸入中葡文名稱、證件類別、身份證編號及證件有效期),待收到身份證明局確認通知後便可將會議紀錄交至身份證明局櫃檯並在“商社通”內申請證明書。使用此途徑提出的申請,證明書的發出時間將會縮短為3個工作日(自接收會議紀錄後之翌日起計)。
b. 可親臨或委託他人到身份證明局以下三個地點遞交會議記錄及申請證明書:
- 中華廣場一樓身份證明局
- 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證明書的發出時間為10個工作日。(由收到申請及所需文件齊備之翌日起計)
10. “社團及財團管理系統”的用途是什麼?
為方便“商社通"平台的用戶查閱及登記領導架構成員資料,管理系統設置了以下功能:
a. 查閱社團或財團存於身份證明局的最新一屆領導架構成員資料及其證件是否有效。
b.登記首屆或換屆的領導架構成員,並上載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倘為澳門居民,則只需輸入中葡文名稱、證件類別、身份證編號及證件有效期)。
12. 如何開設“商社通”網上帳戶?
- 社團或財團架構內的三名最高負責人(如會員大會內的會長/主席、理事會內的理事長及監事會內的監事長)內的其中兩人,在“商社通”內填寫社團或財團的基本資料及個人資料後,透過面容識別便可開設該社團的商社通帳戶,並成為該帳戶的實體管理員,其後便可在系統內增加其他管理員及工作人員,並授權其在“商社通”內可以使用的服務;
- 新成立的社團,則由其中兩名創立人透過面容識別進行開戶;
- 倘社團或財團透過會員大會議決兩名代表進行開戶,則可將會議紀錄送交身份證明局,待身份證明局處理後,再通知該社團或財團進行開設“商社通”帳戶的程序。
13. 社團或財團在“商社通”可以做什麼?
持有“商社通"的社團或財團帳戶的人士,現階段可在“商社通”平台內查閱社團或財團的現屆架構成員資料、在“社團及財團管理系統”內按新選舉的結果調整職務並上載相關的選舉會議紀錄、申請社團及財團的證明書、資助申請、僱員入職離職申報、准照續期、場地借用及活動報名等服務。
14. 如何申請社團或財團證明書?
a. 透過“商社通”平台的社團專區內的“社團及財團證明書”提出申請;
b.親臨或委託他人攜同已填妥的《社團及財團證明書申請表》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到身份證明局以下三個地點遞交申請:
- 中華廣場一樓身份證明局
- 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15. 工作人員如何在“商社通”查看申請的服務進度?
“商社通”的實體帳戶管理員可按以下流程為工作人員增加查看已申請服務進度的權限:
- 登入“商社通”
- 點擊屏幕右上角的頭像,並點擊“政府服務列表”
- 點擊“澳門公共服務商社通”
- 點擊“我的辦事管理員”
- 點擊“編輯”
- 點選欲增加權限的工作人員
- 點擊“確定”
工作人員便可從服務介面點擊“辦事”查看已申請的進度。
16. 工作人員如何在“商社通”查看電子證明?
“商社通”的實體帳戶管理員可按以下流程為工作人員增加查看已申請並獲簽發的所有電子證明的權限:
- 登入“商社通”
- 點擊屏幕右上角的頭像,並點擊“政府服務列表”
- 點擊“澳門公共服務商社通”
- 點擊“我的證照管理員”
- 點擊“編輯”
- 點選所有欲增加權限的工作人員
- 點擊“確定”
工作人員便可從服務介面點擊“證照”查看電子證明。
17. 工作人員如何在“商社通”查看本局發出的提示信息?
“商社通”的實體帳戶管理員可按以下流程為工作人員增加收取提示信息的權限:
- 登入“商社通”
- 點擊屏幕右上角的頭像,並點擊“政府服務列表”
- 點擊“澳門公共服務商社通”
- 點擊“通知-電子通知管理員”
- 點擊“編輯”
- 點選所有欲增加權限的工作人員
- 點擊“確定”
工作人員便可從服務介面點擊“通知”,在“提示信息”頁面便可查看。
18. 市民如何查閱本人在各社團/財團中擔任據位人的資料?
a. 持有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個人帳戶)的人士,可使用“一戶通”(個人)帳戶登入“商社通”,在“商社通”內的“社團及財團據位人資料查詢”查閱其在各社團/財團中擔任據位人的資料;
b. 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可透過身份證明局的自助服務機,查閱其在各社團/財團中擔任據位人的資料。
20. 若遺失了申請社團及財團證明書的收據,應怎麼辦?
需向身份證明局聲明遺失申請的收據,且列出申請人的姓名、身份證或所持的身份證明文件編號、社團或財團的名稱;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作出簽署及在該聲明書上蓋上會印。
21. 如手寫或打印的會議記錄已被主持人及各出席會員簽名確認後,再發現內容需加插一些細節或修改,應怎樣辦?
如需對已簽名確認的手寫或打印的會議記錄作修改,須使用原子筆在該會議紀錄原稿上加插細節或刪除錯誤的地方,並在旁寫上需要更正的字眼及由會長或理事長在每一處已修改的地方“簽名”確認。
23. 如何申請及確認為財團?
財團(俗稱“基金會”)是指以財產為基礎且以社會利益為宗旨的法人【詳細條件可參閱《民法典》第173條至183條規定】,擬成立基金會的創立人須向身份證明局申請《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及提交有關組織章程,章程內須指明宗旨及詳細列明撥歸基金會的財產。創立人獲身份證明局發出《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後,可攜同相關申請文件透過公證署申請確認為基金會。
24. 社團或財團如何申請成為“行政公益法人”?
根據八月二十日第11/96/M號法律第4條規定,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屬行政長官的權限。社團或基金會可透過行政公職局向行政長官提出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的申請。已被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的社團或基金會,身份證明局會依職權為其進行登記。
有關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的手續詳情可參閱以下網址﹕https://www.safp.gov.mo/safptc/pages/WCM_068592 或可向政府資訊中心查詢:
- 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
- 電話:8866 8866 傳真:2835 3355
-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