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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葬於一般使用墓地

首次申請


如何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與死者關係的證明文件或聲明書(011/DHA/DHAL);
2.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
3. 先人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4. 墓地使用權聲明書(聲明書)。

選擇性遞交之文件(當符合條件時,必須遞交)

1. 如先人為非澳門居民,須遞交申請人與先人的關係證明文件,或先人在澳門死亡的證明文件;
2. 如由殯葬公司提供落葬服務,須填寫殯葬工程聲明書 (012/DHA/DHAL) 以及遞交殯葬公司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張;
3. 由民事登記局發出的死亡記錄的證明或死亡簡報;
4. 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死亡的遺骸,死亡時間與入境時間相距少於60小時,須遞交由治安警察局(情報廳/總務警司處/監察暨記錄科)發出的遺體搬遷實況筆錄。死亡時間與入境時間相距多於60小時 ,則須遞交殯葬通行證;
5. 如屬貧困無能力支付安葬費者,應遞交有關證明書。

必須出示文件: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 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墳場服務望廈辦事處:美副將大馬路,澳門望廈聖母墳場

辦公時間:

綜合服務中心及各巿民服務中心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墳場服務望廈辦事處

週一至週四     上午 : 9時 至 1時;下午 : 2時30分 至 5時45分

週五                  上午 : 9時 至 1時;下午 : 2時30分 至 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

1. 安葬准照:澳門元100元
2. 一般墓地(7年期的使用權):澳門元1500元
3. 死胎墓地:豁免
4. 下葬服務,只限於一般使用墓地的情況(每次):澳門元1500元
表格費用:不適用
印花稅:除提供落葬服務無須繳付印花稅外,其餘均為申請費用的10%
保證金:無須繳付保證金
收費及價金表:https://www.iam.gov.mo/c/pricetable/list


審批所需時間

審批時間:3個工作天


備註/申請須知

注意事項:

1. 一般墓地之使用權為期7年,於7年墓地使用權屆滿前3個月內,利害關係人須向市政署申請起葬,並從屆滿後的6個月內選定一日期進行起葬,或可附具理由說明向市政署申請延遲起葬最多1年。 (例子:先人甲於2020年1月1日被安葬,7年墓地使用權於2026年12月31日屆滿,則利害關係人須於202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內向市政署申請起葬,並在202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內選定進行起葬的日期;如需申請延遲起葬,則利害關係人須於202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內向市政署提出。);

2. 根據經第22/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7/2003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須按同一行政法規第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履行起葬義務,否則視作放棄有關遺骸;屬此情況,市政署可在依職權起葬後,將有關遺骸火化並作適當處理,無須另行通知。市政署有權向利害關係人徵收應繳的費用及價金,以及追討所作的額外開支;

3. 如利害關係人無按照上述期間履行起葬義務,且無申請延遲起葬,則須向市政署繳付以雙倍計算的延長墓地使用權1年的費用後,方可進行起葬;

4. 對於一般使用墓地,經有關人士提出申請且證實其無經濟能力支付,巿政署可予以豁免上述費用,但工程准照除外。


相關規範或要求

1. 申請墓地的使用權,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 擬安葬者為澳門居民;

  2) 擬安葬者為非澳門居民,但其在澳門死亡;

  3) 擬安葬者為非澳門居民,但申請人為澳門居民且為擬安葬者的配偶或第一親等直系血親。

2. 墓地上應清晰標示其所屬墓區、墓地編號及其他必需的識別資料。

3. 埋葬遺骸的墓穴應最少深一百三十厘米,但用以埋葬七歲以下小童的遺骸或死胎者除外,在此情況下,應最少深一百厘米。

4. 墓地的權利人,有責任清潔及保養該等設施。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進度結果:https://account.gov.mo/zh-hant/login/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01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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