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 與死者關係聲明書(011/DHA/DHAL);
-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 骨灰箱/骨殖箱使用權聲明書(聲明書)。
選擇性遞交之文件(當符合條件時,必須遞交):
- 如先人為非澳門居民,須遞交申請人與先人的關係證明文件,或先人在澳門死亡的證明文件;
- 如來自公共墳場的骨殖,須遞交已辦理遺骸起葬收據的影印本;
- 如來自非公共墳場的骨殖,須遞交先人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及骨殖來源證明文件,並辦理將遺骸、骨殖或骨灰遷入墳場准照。
必須出示文件: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 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墳場服務望廈辦事處:美副將大馬路,澳門望廈聖母墳場
辦公時間:
綜合服務中心及各巿民服務中心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時(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墳場服務望廈辦事處
週一至週四 上午 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 上午 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
1. 賦予為期50年的首次使用權-甲等 : 澳門元6,000元
賦予為期50年的首次使用權-乙等 : 澳門元3,600元
2. 如來自非公共墳場內的骨殖-將遺骸、骨殖或骨灰遷入墳場:澳門元100元
表格費用:不適用
印花稅:申請費用的10%
保證金:無須繳付保證金
收費及價金表:https://www.iam.gov.mo/c/pricetable/list
審批所需時間
審批時間:3 個工作天
備註/申請須知
注意事項:
- 骨殖箱的使用權自獲批准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仍未安放先人的遺骸,市政署可將之收回,但屬法定例外情況除外。
- 骨殖箱的首次使用權為期50年,期滿後可不斷續期,每次為期5年;續期應於期限屆滿日之前6個月內向市政署申請。
- 根據經第22/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7/2003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第二十一–B條第一款的規定,如使用期滿且未有向市政署提出續期,則使用權將告失效,市政署可將有關先人的遺骸火化,並對骨灰作適當處理。
- 如骨殖箱內的先人遺骸已全數遷出,市政署將收回使用權。
- 骨殖箱僅提供予起葬後之遺骸使用。
- 骨殖箱僅可安裝指定的花插,不得安裝其他附加物。
- 氹仔沙崗市政墳場位於雞頸馬路的骨殖骨灰樓内禁止燃燒冥鏹,祭祀人士只可在市政署指定的化寶設施燃燒冥鏹。
相關規範或要求
申請骨殖箱的使用權,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 擬安葬者為澳門居民;
- 擬安葬者為非澳門居民,但其在澳門死亡;
- 擬安葬者為非澳門居民,但申請人為澳門居民且為擬安葬者的配偶或第一親等直系血親。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進度結果:https://account.gov.mo/zh-hant/login/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城市環境
環境衛生、綠化及市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