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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廣告及招牌准照

取消部份廣告牌/招牌


如何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申請表格(格式 Mod.017/DLA/DHAL);
2. 證明廣告/招牌已拆除的照片;
3. 准照正本;
4.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5. 倘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或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社團證明書影印本。有關申請表格須由合法代表簽署,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1.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2.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3.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4.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5.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
無須繳付申請費用

表格費用:
無須繳付表格費用

印花稅:
無須繳付印花稅

保證金:
准照費用的15%,最低金額為澳門元500元,最高金額為澳門元5,000元。

收費及價金表:
無須收費


審批所需時間

審批時間:在申請文件具備條件後10個工作天。


備註/申請須知

注意事項:沒有注意事項


相關規範或要求

N/A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N/A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4-02-29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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