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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行政准照 – 遊戲機中心

常見問題

  1. 申請准照的定義﹖
  2. 會員制無須申請准照﹖
  3. 場所沒有營業可即時取消其准照﹖
  4. 非本地居民如何申請刑事記錄證明﹖
  5. 自行打通兩個舖位可申請准照﹖
  6. 進入遊戲機中心有年齡限制﹖
  7. 如何定義申請遊戲機准照類型﹖

1. 申請准照的定義﹖

為擬經營遊戲機中心的人士或實體發出行政准照。


2. 會員制無須申請准照﹖

一般只供特定人士使用的的場所無須申領准照,但並不表示所有會員制的均無須申請,須視乎其會籍是否每個人均可申請。


3. 場所沒有營業可即時取消其准照﹖

按法例該商舖須於一年內有六十日沒有經營,才能提起取消的程序。


4. 非本地居民如何申請刑事記錄證明﹖

部分非本澳居民可於澳門身份證明局申請刑事記錄證明;倘不能,則須由所屬國家提供其沒有被禁止進行上述行政准照的判決的證明文件。


5. 自行打通兩個舖位可申請准照﹖

打通兩個或以上舖位,又或將一個舖位進行分割,須先向土地工務局作出申請並獲通過。


6. 進入遊戲機中心有年齡限制﹖

遊戲機及電子遊戲須按其性質而劃分為“供兒童娛樂”和“供年滿十六歲者娛樂”。未滿十六歲者及穿著校服之學生,禁止進入供年滿十六歲者娛樂之遊戲機中心,但由父母或對其行使親權者陪同除外。


7. 如何定義申請遊戲機准照類型﹖

根據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遊戲機及電子遊戲係指供人娛樂之機器及遊戲,該等機器或遊戲不會給予金錢或可轉換為金錢之獎項,而遊戲之成績純粹或主要取決於遊戲者之技巧。”因此,“夾公仔機”、“兒童遊樂機”、“波子機”等須作出有關申請。而“扭蛋機”、“扭閃卡機”等以零售為主,則不受“遊戲機及電子遊戲”行政准照之監管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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