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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准照 – 影演項目

取消


如何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申請表格(格式表格022/DLA/DHAL號,表格可向本署索取);

2.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須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倘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或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社團證明書影印本。有關申請表格須由合法代表簽署,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必須出示文件:

須出示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 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須收費


審批所需時間

10個工作天


備註/申請須知

1. 當事人須親臨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

2. 以上文件除由政府部門及公用機構發出之文件外,其餘均須由申請人/合法代表簽署。


相關規範或要求

倘該商舖已領有准照仍未取消,他人(包括業主)不能立即代為取消或進行同一項目的新申請。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4-08-19 00:11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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