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申請表格(格式表格022/DLA/DHAL號,表格可向本署索取);
2. 倘申請人為為自然人,須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倘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或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社團證明書影印本。有關申請表格須由合法代表簽署,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必須出示文件:
須出示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 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須收費
審批所需時間
10個工作天
備註/申請須知
注意事項:
1.當事人須親臨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
2.以上文件除由政府部門及公用機構發出之文件外,其餘均須由申請人/合法代表簽署。
相關規範或要求
倘該商舖已領有准照仍未取消,他人(包括業主)不能立即代為取消或進行同一項目的新申請。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