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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及飲食場所牌照

首次申請(適用於未具備適當使用准照的建築物單位內開設飲食/飲料場所的申請)


如何辦理

親臨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申請表格 “申請新執照” (格式 MOD. 001/DLA/DHAL)、 “同類場所調查表” (格式 MOD. 006/DLA/DHAL )【有關表格可向本署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免費索取或於本署網頁www.iam.gov.mo下載】;
2.餐單;
3.更改工程計劃,須附同已填寫之土地工務局相關申請表格(該表格可向本署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免費索取,或於該局網站www.dsscu.gov.mo下載);
4.更改工程計劃須提供以下說明文件及圖則:因配合經營業務而在單位內進行的工程,包括裝修、改建、保存及修葺工程,以及該等工程施工期;
5.1:1000的位置圖;
6.以下圖則的1:100平面圖、剖面圖及立面圖:經核准圖則、經更正圖則、重合圖則;
7.1:100的供水平面圖;
8.1:100的排水及排污平面圖,包括隔油井大樣圖則;
9.1:100的消防設備平面圖;
10.1:100的消防系統圖則 ;
11.由土地工務局發出的經鑑證的圖則副本;
12.編製計劃技術員責任聲明書;
13.指導工程技術員責任聲明書;
14.實施工程責任聲明書;
15.倘申請人為自然人,須遞交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16.倘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或如自簽定設立公司的文件之日起計未滿十五日,可提交該文件影印本或刊登該公司設立文件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清晰影印本;
17.倘場所有聘用非本地僱員,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18.倘場所使用的名稱與現有酒店或同類場所相同或在一定程度上產生混淆,須提交該場所之同意書/商標證明文件;
19.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例如:租賃合約、聲明書等);
20.授權書。

註:
(1) 上述文件須遞交一式九份;若場所擬聘用員工人數超過三十人,或位於文遺區,須相應多加一份。在申請牌照過程中,因應實際情況,行政執照處可要求提供其他所須的資料。

必須出示文件: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行政執照處:澳門南灣大馬路 762 – 804號中華廣場 2樓(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澳門元5,000.00元(另加10%印花稅)
檢查手續費:澳門元500.00元
刊登政府公報費用:澳門元500.00元(多退少補)
註:根據第83/96/M號訓令規定


審批所需時間

親臨辦理: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交齊各項符合標準的文件,不計申請工程准照及施工期間在內,審批時間約70天。


備註/申請須知

1.須受經第8/2021號法律修改第16/96/M號法令第83/96/M號訓令所規範;

2.當事人可親自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

3.程序能否順利完成,視乎申請人能否依時更正不妥善之處或提供補充資料;

4.牌照在法定期限屆滿後續期,費用為澳門元4,000.00元;

5.根據經第8/2021號法律修改第16/96/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本署可按照其任一情況,對牌照提起註銷程序(https://bo.io.gov.mo/bo/i/96/14/declei16_cn.asp);

6.牌照發出後,場所負責人應將欲實行之價目表通知發出牌照之實體;

7.所有權變更之附註應在從確定這一變更之日起計60天內,由接受所有權移轉之自然人或法人向本處申請;

8.根據經第8/2021號法律修改第16/96/M號法令第三十條之規定,同類場所僅得在牌照發出後向公眾開放。

9.倘申請人為個人,親臨申請時須透過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核對;

10.倘申請人為法人,親臨申請時須由合法代表簽署有關申請表格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核對,並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親臨辦理:有關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一、親臨領取

倘由持牌人/授權人親身領證的情況,個人須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法人(公司)須按照其商業登記證明上之簽名方式一欄,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領取;

倘有代領人的情況,領取牌照時帶備收據或出示持牌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二、網上下載牌照

持牌人可透過 “商社通” ,於飲食/飲料牌照有效期內,自行下載最新的牌照。(持牌人必須持有一戶通個人或實體帳號)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10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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