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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及飲食場所牌照

價目表通報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任何時候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飲食及飲料場所 – 價目表通報 (格式 MOD. 027/DLA/DHAL);
2.最新使用的菜單及相關價格 (須於價目表上註明提交日期)。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行政執照處:澳門南灣大馬路 762 – 804號中華廣場 2樓(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

綜合服務中心及市民服務中心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需繳費


審批所需時間

不適用


備註/申請須知

1.申請書應附上最新使用的整套菜單及相關價格(須於價目表上註明提交日期);
2.倘若飲食/飲料場所之負責人欲更改場所價目表之內容(包括加價、減價、時節性加價或加減售賣食品或飲品種類),都必須向市政署作出通報。根據經第8/2021號法律修改第16/96/M號法令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違反規定者,可科以澳門元2,500.00之罰款;
3.飲食/飲料場所不得實行最低消費;
4.飲食/飲料場所實行之價目表應註明按價格向顧客徵收之費用,例如,須加收之服務費,或註明價格已包括之費用;
5.場所應售賣符合其類別之食品或飲品,如飲料場所只可售賣飲品及簡單膳食。此外,場所需設有效的過濾油煙設備方可售賣煮食過程中會產生油煙工序的食物,例如煎炸食物(倘若為安裝此設備而有需要更改場所已核准的方案,必須依法先向本署作出申請)。

– 以紙本遞交申請應注意事項
代交人須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就其代交作出書面聲明。

– 網上通報價目表應注意事項:
1. 申請人必須持有一戶通(個人或實體)帳號,詳細請參閱: 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7/ )
2.網上通報價目表的手續請於www.iam.gov.mo/onestop-fnb/c/inquire/inquireinfo.aspx辦理;
3.已上載的申請經本署人員初部審閱後,本署會發出短訊/電話通知;
4.需以jpg, png, jpeg 格式的圖片或pdf格式檔案上載,上傳文件不能超20個檔案,每個檔案不能超過10MB;
5.上載之申請文件必須清晰可見及易於閱讀,否則,本署有權拒絕當次申請,申請人需重新上載文件或改以紙本遞交申請;
6.每間飲食/飲料場所每天最多只可上傳5次,而本署只會保留每天最後提交的一份申請。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4-05-14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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