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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及飲食場所牌照

臨時牌照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對於已進行首次申請服務(適用於已落成且具備適當使用准照的建築物單位內開設飲食/飲料場所的申請)之利害關係人,根據經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九-A條第一款之規定,利害關係人可在審議計劃獲通過後,並按核准方案的要求完成場所裝修後,提出申請臨時牌照,以經營飲食/飲料場所的業務。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臨時牌照聲明書

2. 實施工程建築商/建築公司為已竣工工程符合工程計劃聲明書

3. 指導工程技術員為已竣工工程符合規定聲明書

4. 如場所設有消防系統,須向本署遞交由具資格的實體發出的消防系統良好運作聲明書(可參閱消防系統證明書);

5. 如場所設有燃料/燃氣設備,須向本署遞交由具資格的實體發出的提供燃氣設備及燃料的供應來源聲明書及燃氣設備的檢測證明資料(可參閱燃料/燃氣設備檢測證明書液化石油氣/燃料供應商商號聲明書);

6. 如場所設有升降機類設備裝置,須向本署遞交有效的”升降機類設備安全運行證明書” (正本、副本及其他相關文件),詳情請參閱《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網址 www.dsscu.gov.mo/zh_HANT/home/information/id/169 )。

註:上述聲明書及證明書參考樣本可向本署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免費索取或於本署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專題網頁下載區https://www.iam.gov.mo/onestop-fnb/c/downloadform/list.aspx下載

必須出示文件: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市政署-行政執照處:澳門南灣大馬路 762 – 804號中華廣場 2樓(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無須繳付申請費用

印花稅:無須繳付印花稅

保證金:澳門元10,000元,於申請獲批准時繳納。

註:根據經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九- A條第五項之規定。


審批所需時間

自申請文件具備條件之日起計8個工作天


備註/申請須知

1. 須受四月一日經第8/2021號法律修改第16/96/M號法令所規範及經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2. 當事人可親往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

3. 程序能否順利完成,視乎申請人能否依時更正不妥善之處或提供補充資料;

4. 臨時牌照在有效期內,不得按一般牌照的相同方式轉讓;

5. 臨時牌照於申請期內只獲發一次,且不予續期;

6. 倘一站式服務機構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向其發出經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九- A條的臨時牌照後,則有關發牌程序將不會再發出第十九條第一款所指的臨時牌照;

7. 根據四月一日經第8/2021號法律修改第16/96/M號法令第三十條之規定,同類場所僅得在牌照發出後向公眾開放;

8. 牌照發出後,場所負責人應將欲實行之價目表通知發出牌照之實體;

9.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於申請時透過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核對;

10. 倘申請人為法人,須由合法代表簽署有關申請表格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核對,並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

11. 網上申請臨時牌照,請登入“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一戶通)辦理。(辦理網上手續的申請人必須持有一戶通(個人或實體)帳號,詳細請參閱: 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7/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www.mo.gov.mo/home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一、親臨領取

帶備收據及出示領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保證金之退還

退還保證金的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退回保證金申請表 (飲食及飲料場所 – 臨時牌照) (格式 MOD. 033/DLA/DHAL);

2. 臨時牌照正本;

3. 保證金繳納收據正本 (倘收據已遺失,須作出聲明);

4.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5. 倘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 (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或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社團證明書影印本。有關申請表格須由合法代表簽署,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6. 倘支票抬頭與申請人名稱不符時,須遞交收款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或商業登記影印本 (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

7. 倘申請以銀行轉帳方式退回保證金,須遞交具有收款帳戶編號的銀行資料影印本(例如:存摺或月結單等)。

必須出示文件: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

 

可退還的情況:

1. 利害關係人獲發飲食/飲料場所牌照;

2. 利害關係人撤回飲食/飲料場所發牌申請;

3. 一站式服務機構通過利害關係人提出更改計劃的申請;

4. 臨時牌照有效期屆滿;

5. 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廢止臨時牌照。

 

不可退還的情況:

1. 飲食/飲料場所的經營對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造成嚴重影響;

2. 利害關係人違反牌照的限制條件,且未於一站式服務機構指定的期間補正。

註:根據經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九- B條之規定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市政署-行政執照處:澳門南灣大馬路 762 – 804號中華廣場 2樓(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保證金之退回及領取方式:

1. 親臨服務中心領取支票;

2. 銀行轉帳。


申請費用:
無須繳付申請費用


印花稅:
無須繳付印花稅


審批時間
在申請文件具備條件後15個工作天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綜合服務中心及市民服務中心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4-05-14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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