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申請表格(格式 Mod.017/DLA/DHAL)﹔
2. 標示廣告牌安放地點的照片﹔
3. 廣告牌的草圖或草稿的藍本(廣告訊息可用不同語文表述,但其中一種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
4. 營業稅或職業稅證明文件影印本﹔
5. 行政執照或行政許可影印本(倘適用)﹔
6.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7. 倘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或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社團證明書影印本。有關申請表格須由合法代表簽署,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8. 由獲許可於本澳經營之保險公司發出之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單影印本 (倘適用) ﹔
9. 倘廣告牌 / 招牌的佔用範圍屬第三者地方,須遞交經合法業權人許可的證明文件正本或已被鑑證的影印本,並須附上物業登記書面報告(已於澳門物業登記局作登記的場所則豁免遞交)。倘業權人為個人,簽名須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倘業權人為法人,簽名須附上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或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社團證明書影印本,及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10. 倘廣告牌涉及任何宣傳藥物、成藥、補缺術、醫學或保健治療術又或對健康有好處的物品或方法的廣告,須遞交由衛生局發出之廣告批准信函及連同蓋上印章核准的廣告設計稿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11. 倘廣告牌/招牌的裝設方式涉及按法律規定須具備工程准照的建築工程,則須遞交由土地工務局發出之工程准照影印本或已蓋有土地工務局專用印章之「非家居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通知」的影印本;
12. 倘申請安裝發光廣告/招牌(包括燈箱廣告、霓虹燈廣告、LED 廣告及電子顯示屏等),申請人需遵守環境保護局制訂的《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並須遞交「發光廣告招牌聲明書」(格式 Mod. 032/DLA/DHAL)。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1.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2.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3.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4.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5.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
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澳門元600元;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門元20元。
註:根據第22/2023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豁免2024年度有關的廣告招牌准照費用及印花稅。
表格費用:
無須繳付表格費用。
印花稅:
倘准照費用多於50元,須繳付准照費用的10%。
註:根據第22/2023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豁免2024年度有關的廣告招牌准照費用及印花稅。
保證金:
准照費用的15%,最低金額為澳門元500元,最高金額為澳門元5,000元。
收費及價金表:www.iam.gov.mo/c/pricetable/list
審批所需時間
審批時間:在申請文件具備條件後15天。
註:諮詢實體意見不包括在服務承諾時間內。
備註/申請須知
非本澳樓宇廣告應遵法律義務及注意事項 (更新日期:2020/12/23)
相關規範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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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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