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應於每年一月至二月期間辦理續期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請表格(034/DIA/DSA);
-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須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副本(正背面印於同一面A4紙上);倘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或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社團證明書及領導架構證明書,有關申請表格須由合法代表簽署及蓋章(倘適用),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 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石排灣分站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須繳費
審批所需時間
自全部文件交齊起計30個工作日
備註/申請須知
- 所發出的進口登記均為不可轉讓;
- 已獲發進口登記的場所如搬遷、更改名稱,須重新提出登記申請;
- 文件必須交齊才繼續進行有關手續;
- 進口登記有效期自簽發日起至該曆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 進口登記無須繳納費用,但仍須作出申請及審查,以符合進口場所登記資格;
- 每份申請表只可申請1個登記項目;
- 如申請人為非澳門居民,根據現行的《禁止非法工作規章》規定,非居民為自身的利益親身及直接從事活動必須預先取得為此效力的行政許可;
- 如以法人名義申請,若公司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非屬澳門居民,須負責管理公司及/或代表公司執行業務,有關人員亦應具備相關工作許可;
- 如有需要,須遞交行政機構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 場所的營運資料如有任何更新須書面通知本署。
相關規範或要求
必須符合有關食品安全衛生指引的相關要求,可瀏覽「食品安全資訊網」業界指引https://www.foodsafety.gov.mo/c/tradeguidelines/listwithtab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此項服務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郵寄、“智取易”智能文件櫃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