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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美容院

更改場所設施


如何辦理

必需遞交文件:

1. 申請表格(格式表格009/DLA/DHAL號);
2.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須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倘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或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社團證明書影印本。有關申請表格須由合法代表簽署,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營運須知確認書
4. 行政許可申請項目表
5. 場所之竣工圖則,包括商業單位1:50或1:100的平面圖、立面圖及防火安全設計圖。須清晰標示場所的名稱、地址、各分區的用途、各項設施及設備。倘不符合要求,有關文件須重新遞交(相關規格請見參考範本);
6. 場所之竣工相片,包括清晰的門面及門牌號碼彩照各一張,並須標示場所的名稱和地址。(相關規格請見參考範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 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須繳費


審批所需時間

審批所需時間須視乎更改設施內容而定。


備註/申請須知

1. 須出示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

2. 當事人須親臨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

3. 以上文件除由政府部門及公用機構發出之文件外,其餘均須由申請人/合法代表簽署

4. 倘場所由多於一個單位合併而成或只屬於一個單位分割出來的一部份,須遞交經土地工務局核准的蓋印圖則;

5. 倘申請圖則與物業登記書面報告的內容不符(如閣樓/總面積有異)或結構上有任何更改,須遞交經土地工務局核准的蓋印圖則。


相關規範或要求

N/A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15 15:31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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