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以下任一狀況構成撫卹金之發放:
1. 退休人員死亡;
2. 最少具有 15年退休工齡的在職會員死亡;
3. 不論退休工齡多少,會員因執行職務而引致工作意外或致病,而最終導致死亡。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下列人士有權申領撫卹金:
- 配偶及胎兒;
- 具備享受家庭津貼條件之其他繼承人;
- 長期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之子女,不論其是否具備其他要件;
- 與已故會員結婚最少 1年,且在其死亡前已經法院裁定為有權收取扶養金之離婚或法院裁判為分居分產者;但僅限於已故會員無上述數項所指之配偶或繼承人。
服務結果
合資格繼承人可獲按月發放撫卹金。
- 如會員為退休金作供款的時間與為撫卹金作供款的時間相同,則撫卹金金額相當於會員在死亡日所收取或假設在該日離職待退休而有權收取的退休金金額的一半(50%);
- 如會員為退休金作供款的時間與為撫卹金作供款的時間不同,則僅計算會員有為撫卹金作供款的服務時間(註:不可少於15年);
- 如為因公殉職個案,則撫卹金金額相當於會員在死亡日所收取或假設在該日離職待退休而有權收取的退休金金額的七成(70%)。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退休基金會 – 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
通訊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115號政府(新口岸)辦公大樓地下
電話:(853)2835 6556
傳真:(853)2859 4391
電郵:fp@fp.gov.mo(諮詢、建議、投訴或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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