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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物品監管

實用專利註冊

常見問題

  1. 已向外國申請的專利,是否需要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應注意哪些事項?
  2. 如果想取得早前外地的專利申請的優先權,需要怎麼做?
  3. 授權書及其譯本須貼上多少面值的印花?
  4. 有關發明曾在展覽會上展出,是否還可以就同一發明申請專利?
  5. 發明、實用專利與設計及新型專利如何區別?
  6. 何種技術只能申請發明專利,不能申請實用專利?
  7. 遊戲及運動規則/方法,是否可以申請專利?
  8. 如有兩人或以上合作完成一件發明,該發明專利屬於何人所有?

1. 已向外國申請的專利,是否需要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應注意哪些事項?

如其他工業產權註冊申請一樣,專利保護具有地域性。因此,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雖已獲得專利,但如欲在澳門特區受到專利保護,仍應向澳門特區申請專利。申請人應注意提出優先權的期限,如超過提出優先權的法定期限,或因外國申請已公開或已核准公告後才向澳門特區申請,將喪失新穎性。


2. 如果想取得早前外地的專利申請的優先權,需要怎麼做?

申請人自專利在世界貿易組織或保護工業產權國際聯盟的任一成員國家或地區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計十二個月內,在澳門特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註冊申請時,需要在申請書內附上該先前申請所提交的國家或地區、申請時間及編號的聲明,並在澳門特區的申請日起計三個月內遞交證實具有所提出優先權的文件。


3. 授權書及其譯本須貼上多少面值的印花?

授權書無需繳納印花稅。而授權書的譯本須連同翻譯證明書繳納印花稅,按每版計澳門元 5元,同時每份證明書另加澳門元 10元。


4. 有關發明曾在展覽會上展出,是否還可以就同一發明申請專利?

一項發明對科學界及專業技術社團的公開,或因在澳門特區或以外地方進行的官方或經官方認可的比賽、展覽會及交易會而導致公開,並不影響該發明的新穎性,但僅限於有關專利申請是在十二個月內向澳門特區提出,而且申請人應在專利申請日起計三個月內證實有關發明確實是在上述情況下被公開的。


5. 發明、實用專利與設計及新型專利如何區別?

發明、實用專利著重於產品的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的改進;而實用專利的技術水平較發明專利為低。
設計及新型,又稱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外觀(包括形狀、圖案或這兩者的組合,以及色彩與形狀、色彩與圖案的組合)所作出的富於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且具備為產業上所利用的實用性。
因此,設計及新型與前兩項的專利類型有明顯的不同,它更注重創造的美感和藝術性,以增進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6. 何種技術只能申請發明專利,不能申請實用專利?

發明專利與實用專利的保護對象不同,發明專利的較廣。方法、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生物材料及其利用只能申請發明專利,不能申請實用專利。產品(有一定空間型態)則可以申請發明及/或實用專利;但若同時申請兩種專利,則只能獲批准任一種專利。


7. 遊戲及運動規則/方法,是否可以申請專利?

不可以。遊戲及運動規則/方法是源於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只是涉及智力活動的原則和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8. 如有兩人或以上合作完成一件發明,該發明專利屬於何人所有?

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如每個參與者均有對發明創造的構思及其具體化提出了創造性的見解,他們便是共同發明人;專利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將屬於這些共同發明人所擁有。另一方面,假如其中一人對發明構思作出了創造性貢獻,而其他人只是按其指示辦事,這位提供發明構思的人就是唯一的發明人,而且專利申請及專利權將屬於其單獨擁有。

 

 

 

其他問題請瀏覽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頁“知識產權 – 常見問題”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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