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如何將產品或服務分類?
- 一個商標擬用於多種不同類別的產品或服務,應如何辦理申請手續?
- 授權書及其譯本須貼上多少面值的印花?
- 內地註冊商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否生效?
- 擬申請註冊的商標帶有顏色時,應怎樣在商標申請中表述?
- 如果想取得早前外地的商標申請的優先權,需要怎麼做?
1. 如何將產品或服務分類?
申請人可參考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訂定的《尼斯分類》,對使用商標的產品或服務進行分類。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以下網址http://bo.io.gov.mo/bo/ii/2009/20/aviso10_cn.asp。
2. 一個商標擬用於多種不同類別的產品或服務,應如何辦理申請手續?
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百零四條“註冊申請及商標註冊之單一性”的規定,一份申請只可填寫單一類別的產品或服務,如欲用於不同類別的產品或服務,則需作多份申請。例如,擬將商標註冊於服裝及美容院,則需填寫兩份申請。
4. 內地註冊商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否生效?
商標權在本質上具有地域性,內地的商標註冊及保障制度與澳門特區並不相同。基於屬地原則,商標持有人必須根據澳門特區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提出申請,通過審查註冊以在澳門獲得保護。
6. 如果想取得早前外地的商標申請的優先權,需要怎麼做?
申請人自商標在世界貿易組織或保護工業產權國際聯盟之任一成員國家或地區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計六個月內,在澳門特區就相同商標及指定的產品或服務清單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需要在申請書內附上該先前申請所提交的國家或地區、申請時間及編號的聲明,並在澳門特區的申請日起計三個月內遞交證實具有所提出優先權的文件。
其他問題請瀏覽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頁“知識產權 – 常見問題”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