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發出產地來源證明

對受准照制度約束之出口貨物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有需要時申請,沒有辦理時限。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當事人不須親自辦理,但須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對外貿易處申請本地產品出口准照之同時遞交下列文件:

  1. 已填妥之產地來源證明書(印務局有售);
  2. 商業發票正本。

附註:對外貿易法的表格價格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1.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對外貿易處
    地址: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 – 3號 2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 52號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在發出本地產品出口准照後 2個工作日內。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平台超連結】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入件收據


資料提供:經濟及科技發展局(DSEDT)

最後更新時間:2021-03-01 00:11

創業及營商 進出口監管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