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凡擬進行轉運活動的企業需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申請從事轉運活動之准照。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無須親身辦理有關手續,但須遞交下列文件正本以作驗證:
1. 申請書;(參考範本)
2. 刑事紀錄證明書(商業登記內公司董事、領導人或經理);
3. 聲明書(商業登記內公司董事、領導人或經理); (參考範本)
4. 銀行發出之存款證明書;
5.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商業登記內公司董事、領導人或經理);
附註:根據 1月 29日第7/96/M號法令,及 6月 17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企業資本額不能少於 100萬澳門元;且其中最少半數已繳付,其餘將於最多 3年內繳付。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文件遞交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牌照及監管處
地址: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2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附註:市民亦可前往任一經濟財政司範疇文件代收點遞交本服務的申請文件。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所須申請文件齊備起計7個工作天內批覆申請。(服務承諾)
相關規範或要求
規範從事轉運活動 – 第7/96/M號法令〔1996年1月29日《澳門政府公報》第5期第一組〕及第8/2005號行政法規〔2005年6月1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5期第一組〕
第 19/2016 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 28/2003 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2016年7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9期第一組〕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請透過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或政府入口網站(申請者須先申請政府服務登入帳戶)查詢有關申請手續進度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