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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燃料場所登記證之申請

常見問題

  1. “預先許可”規定是甚麼?

1. “預先許可”規定是甚麼?

根據第20/89/M號法令第2條和第4條,第35/2002號行政法規第2條和第8/93/M號法令第2條之規定,凡從事包括固體、液體、氣體等燃料及其衍生產品的批發活動者,以及機動車和家居用燃料的零售者,必須先取得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之預先許可。申請者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交所需的文件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會進行審批,並需等待消防局、市政署及土地工務局作出贊同意見才對有關設施作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