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申請方式 : 申請人無須親身辦理有關手續,但須遞交申請書。
須遞交文件﹕
1. 申請書;
2. 所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印本;
3. 場所之名稱;
4. 所有人之法人住所或住所之所在地;
5. 預計之輪值勞工數目;
6. 主要設備之扼要說明;
7. 裝設燃料設施之計劃;
8. 倘有之經土地工務局核准的設施計劃之副本,並附上使用該設施之計劃說明,指明可使用之範圍及燃料儲存庫設施之詳細說明;
9. 對設施之投資;
10. 對設備之投資;
11. 指出負責設施之技術人員(根據經3月20日第19/89/M號法令准予生效之規章第35條所規定)。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文件遞交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牌照及監管處
地址: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2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附註:市民亦可前往任一經濟財政司範疇文件代收服務點遞交本服務的申請文件。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自申請所須文件齊備時起計 40 個工作日內批覆申請。(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貯存或操作產品之容積超過25立方米之任何設施,均應強制性地具有一名技術負責人。
相關法例網址連結
第19/89/M號法令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 [B.O. 12( I ),20/03/1989]
第20/89/M號法令
規定燃料產品設施必須申請許可及進行登記 [B.O. 12( I )S,20/03/1989]
第8/93/M號法令
核准《石油氣氣罐規章》 〔B.O. 9( I ),01/03/1993〕
第46/94/M號法令
核准就違反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之行為所適用之處罰制度,及核准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及經濟司在燃料操作安全方面所作之規定。〔B.O.35( I ),29/08/1994〕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
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BORAEM .50 ( I ),16/12/2002〕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
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BORAEM 22( I )S,28/05/2018]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請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或政府入口網站(申請者須先申請政府服務登入帳戶)查詢有關申請手續進度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
- 收據
- 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