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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方式

申請者可親臨/委託他人/透過在本地經營的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於申請期限內將申請文件遞交至申請地點;另可透過郵寄方式遞交申請文件。

附註:所有以郵寄方式遞交的申請,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將不負責任何郵遞失誤。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企業必須遞交:

  1. 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申請表可從網頁下載,或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頁進行網上申請備案填寫申請表資料)
  2. 貸款或融資租賃合同副本/其他具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
    註:貸款合同須列明貸款用途、可動用日期、本金及利息的給付周期及期限;融資租賃合同須列明租金、合同到期日及合同期限屆滿時取得租賃物的價金
  3.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公司股東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4. 業務准照/同等性質的憑證(部分行業適用,例如:飲食牌、旅行社牌、美容院牌等)
    註:如因籌備業務而於申請時尚未具備相關業務准照或憑證者,則作出書面聲明;倘申請獲得批給,須自完成投資項目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相關業務准照或憑證
  5. 投資項目的證明文件:
    1. 屬任何投資項目,均須遞交:
      1. 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項的付款收據副本
      2. 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項的支付憑證(例如:銀行轉帳紀錄、本票或支票副本、銀行月結單等)
    2. 屬“購置工業或商業樓宇的單位”的投資項目,須遞交:
      1. 買賣合同副本
      2. 買賣公證書副本
      3. 單位的清晰全貌相片
    3. 屬“建造、擴建或修繕工程”的投資項目,須遞交:
      1. 首次發出的工程准照副本
      2. 工程報價單副本
      3. 建造、擴建或修繕前的相片
      4. 建造、擴建或修繕後的相片(適用於已完成的工程)
    4. 屬“購置或融資租賃全新的設備、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的投資項目,須遞交:
      1. 買賣或融資租賃合同/報價單副本(合同或報價單須顯示相關設備、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為全新,否則另須提交證明文件)
      2. 設備、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的實物相片(相片須清晰顯示倘有的型號、產品編號、機身編號等認別資料),如尚未取得相關設備、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則提交同款參考相片
      3. 營運車輛的登記摺及所有權登記憑證副本(適用於已取得有關營運車輛的情況)
    5. 屬“購置資訊軟件或系統”的投資項目,須遞交:
      1. 買賣合同/報價單副本
    6. 屬“取得知識產權”的投資項目,須遞交:
      1. 許可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合同或轉讓合同副本
    7. 屬“取得商業特許或特許經營權”的投資項目,須遞交:
      1. 商業特許合同副本或特許經營合同副本
  6. 其他補充性文件:
    1. 能顯示貸款動用日期或融資租賃合同生效日的證明文件(適用於貸款已動用或融資租賃合同已生效的情況)
    2. 具股東名單的公司註冊文件(適用於申請企業的股東中存在非在本澳設立的公司)
    3. 其他有助分析及審批的文件或資料
    4. 申請企業所提交之文件如屬副本或影印本,則需按實際情況出示相應文件之正本,以供核實

附註:

  • 選擇網上申請備案方式可減少遞交申請時的等候時間。進行網上申請備案須先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頁進行用戶註冊(如曾使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其他電子服務而進行用戶註冊,則可直接登入用戶),完成提交申請備案後須列印並簽妥申請表,連同其他申請文作遞交至任一申請地點。

補交文件通知

  1. 在企業提交申請時,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即時檢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如不齊備,立即通知申請企業補交所需文件。
  2. 如在接收之申請表或文件上出現缺漏或不符合規範之處,但屬可予補正者,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將於收齊申請文件日起之十個工作日內將有關問題通知該申請企業。

補交文件時限

申請企業提交的利息補貼申請出現不齊備、缺漏(包括上述可補正情況)或須補充文件時,須自接獲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通知日起計三個月內,修改或補交有關文件。

批准後應遞交文件

  1. 銀行擔保之文件
  2. 投資項目狀況報告
  3. 批給通知所列明的其他文件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1.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工商業支援處
    地址: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確認申請文件齊備及完整後,按文件齊備的先後順序處理,並自確認收齊所需文件(包括所有需補正和補交的文件)及收到倘有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發表的意見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卷宗呈交經濟財政司司長審批。申請經審批後,申請企業將接獲由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發出的公函通知審批結果。


備註/申請須知

可獲補貼之投資項目

  1. 以貸款方式進行的投資項目,僅限於:
    1. 購置工業或商業樓宇的單位
    2. 建造、擴建或修繕工程
    3. 購置全新的設備,尤其是智能化設備
    4. 購置全新的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
    5. 購置資訊軟件或系統
    6. 取得知識產權
    7. 取得商業特許或特許經營權
  2. 以融資租賃方式進行的投資項目,僅限於:
    1. 融資租賃全新的設備,尤其是智能化設備
    2. 融資租賃全新的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
  3. 上述所有投資項目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 有關財產須用於申請時所指的由申請人經營的商業企業的業務範圍
    2. 有關財產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使用(如有關財產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因業務所需可除外)

可獲補貼之貸款條件

  1. 貸與方須為獲許可在澳門經營的銀行;
  2. 貸款年期不少於一年,且屬定期貸款;
  3. 以澳門元為貨幣單位;
  4. 貸款金額不少於澳門元六十萬元(MOP600,000.00);
  5. 貸款合同內須列明貸款用途、可動用日期、本金及利息的給付周期及期限。

可獲補貼之融資租賃要件

  1. 出租人為獲許可在澳門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金融機構或其開設的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
  2. 租賃年期不少於一年;
  3. 以澳門元為貨幣單位;
  4. 各期租金總和不少於澳門元六十萬元(MOP600,000.00);
  5. 每期租金相同,且以交付租賃物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
  6. 融資租賃合同須列明租金、合同到期日及合同期限屆滿時取得租賃物的價金。

提出申請時限

申請人須按以下期限提出申請:

  1. 屬建造、擴建或修繕工程的投資項目,最遲於工程准照首次發出之日起六個月內
  2. 屬以貸款方式進行的其他投資項目,最遲於完成投資項目之日起六個月內
  3. 屬以融資租賃方式進行的投資項目,最遲於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

補貼期間

  1. 貸款利息補貼期間自貸款動用之日起最長為四年
  2. 融資租賃租金補貼自融資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長為四年

補貼計算方式

補貼款項以在許可給予補貼的期間內,每月等額償還許可給予補貼的貸款金額/每月等額支付許可給予補貼的融資租賃租金總額的方式作為計算基礎,且不得超過受益人實際支付的該期貸款或融資租賃的利息金額。

補貼金額上限

下列事項,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1. 年補貼率上限
  2. 每年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貸款總金額上限
  3. 每年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融資租賃租金總金額上限
  4. 每一受益人每年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貸款金額上限
  5. 每一受益人每年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融資租賃租金金額上限

根據第3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貸款利息補貼的年補貼率上限為4%,每年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貸款總金額上限為澳門元6億元,每一受益人每年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貸款金額上限為澳門元1,000萬元。

根據第3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融資租賃租金補貼的年補貼率上限為4%,每年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融資租賃租金總金額上限為澳門元2億元,每一受益人每年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融資租賃租金金額上限為澳門元1,000萬元。

同一受益人:

  1. 如受益人為自然人,其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資本的公司,視為同一受益人;
  2. 如受益人為公司,其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資本的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其超過百分之五十資本的股東,以及由直接或間接以單獨或集合形式擁有其超過百分之五十資本的股東所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資本的公司,視為同一受益人。

放棄申請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後,如申請程序基於申請人的原因而停頓超過三個月,視為放棄申請。

須履行及遵守的義務

  1. 貸與銀行及出租人
    貸與銀行及出租人須將下列事實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1. 貸款動用或融資租賃合同生效的日期;
    2. 受益人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或支付租金的情況;
    3. 受益人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又或提前支付租金;
    4. 受益人遲延償還貸款本金或利息,又或遲延支付租金超過六個月。
  2. 受益人:
    1. 在補貼期間,受益人須自貸款動用或融資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十二個月提交“投資項目狀況報告”,提交期為每十二個月期間的最後一個月;
    2. 在補貼期間,受益人須符合第7/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三)、(六)項以及第四條第一款(一)及(二)項規定的要件;
    3. 在補貼期間不得轉讓投資項目涉及的財產;
    4. 須就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為執行監察職務而提出的要求提供充分配合和合作。

取消及退還補貼

屬下列任一情況,補貼會被取消。屬下列第1至4項情況,受益人須全數退回已收取的補貼款項;屬下列第5至6項情況,受益人須退回自開始處於有關情況之日起不當收取的補貼款項;屬下列第7至8項情況,受益人須退回自開始遲延之日起不當收取的補貼款項。

  1. 未按規定完成投資項目:
    1. 屬建造、擴建或修繕工程的投資項目,受益人須自工程准照首次發出之日起三年內竣工
    2. 屬以貸款方式進行的其他投資項目,受益人須自接到批給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資項目(如具合理理由,可按第7/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申請延期)
    3. 屬以融資租賃方式進行的投資項目,受益人須自接到批給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獲交付租賃物(如具合理理由,可按第7/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申請延期)
  2. 未按規定動用貸款或使融資租賃合同生效:
    1. 屬建造、擴建或修繕工程的投資項目,須自接到批給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動用貸款
    2. 屬其他投資項目,須自接到批給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動用貸款或使融資租賃合同生效(如具合理理由,可按第7/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申請延期)
  3. 未按規定提交業務准照或憑證副本:
    1. 屬籌備經營相關業務而於申請時尚未具備相關准照或同等性質的憑證者,受益人須自完成投資項目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相關准照或同等性質的憑證(如具合理理由,可按第7/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延期)
  4. 藉提供虛假聲明、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又或利用任何不法途徑獲許可給予補貼
  5. 違反受益人須履行的義務
  6. 受益人不再經營有關商業企業
  7. 未遵守貸款合同及雙方達成的協議而遲延償還貸款本金或利息超過六個月
  8. 遲延支付融資租賃租金超過六個月

在澳門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金融機構
(排名不分先後)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電話:8792 1729 / 8792 1707
  •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2835 5886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8398 2692
  •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8799 4134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電話:2828 6611 / 8898 8225
  •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8396 2217

利息結算查詢

澳門金融管理局

  • 地址:澳門東望洋斜巷24-26號
  • 電話:(853) 2856 8288

查詢進度

查詢申請進度:申請者可透過本局網上平台查詢《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申請進度

 

【有關本計劃的內容,以第7/2021號行政法規的內容為準】


資料提供:經濟及科技發展局(DSEDT)

最後更新時間:2022-03-10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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