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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登記

常見問題

  1. 甚麼是著作權(版權)?
  2. 哪些作品受著作權保護?
  3. 作者應以甚麼方式獲取著作權保護?
  4. 甚麼是著作權的相關權利?
  5. 如何設立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
  6.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收取許可費用的標準是多少?收取後的費用如何分配?
  7. 市民收到“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通知繳交著作權許可費的函件時應如何處理?
  8. 如果在商業店舖內公開播放音樂 CD或電影 DVD屬於“公開使用”的行為,是否須事先獲得相關著作權權利人或其“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的許可?

1. 甚麼是著作權(版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人格利益,以及支配該作品並獲得財產利益的權利的總稱。


2. 哪些作品受著作權保護?

任何作品只要屬原創作品,即受著作權所保護,如文學作品、藝術作品、電影、音樂、戲劇作品、電腦軟件、攝影、雕塑、陶瓷及建築等各類作品。


3. 作者應以甚麼方式獲取著作權保護?

作者的著作權是不需經登記註冊即可得到法律保護;只要作品創作完成,無論是否發表,即自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只是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不保護作品反映出的思想、方法、觀點和事實本身。


4. 甚麼是著作權的相關權利?

著作權的相關權利,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5. 如何設立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

根據第43/99/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5/2012號法律修訂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195及196條規定,任何設置在澳門特區,並且以從事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活動爲主要目標的法人,應該最少在開業前30天內,到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辦理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登記手續。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包括:接受權利人的授權,監督及檢查作品被使用的情况,代表權利人與使用作品的人談判、簽訂許可使用協議、收取使用費,並將收取的使用費合理分配給各個相關的權利人。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屬於民間組織,並非政府部門或政府機構。


6.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收取許可費用的標準是多少?收取後的費用如何分配?

由於著作權作為一項私權,僅著作權權利人有權自由選擇使用及經營作品的方式和條件,以及自行制定作品使用許可的收費標準,並與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在建立代理關係時訂明所收取的許可費用的分配方法。

雖然著作權是一項私有財產,但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仍有義務將被代理人資料及使用作品的條件,包括其收費標準及費用的具體分配方法,提供予任何有需要的人士,尤其是有意使用有關作品的個人、企業或機構,而使用者可視乎自身情況或需要,考慮是否接受有關收費,從而決定是否使用該作品。


7. 市民收到“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通知繳交著作權許可費的函件時應如何處理?

當收到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要求繳交著作權許可費的通知函時,市民可要求該機構提供有權管理相關作品的證明,以核實其是否有代理所屬的權利人行使許可權或收取許可費用的權利。在確認有關機構具備正當性後,且在雙方自願的原則下,應以書面方式訂立許可使用著作權的合同,清楚訂明使用的方式、範圍、時間、地點、次數,以及收費方式及計算標準等內容,在繳付許可費後,應向該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索取正式收據並妥善保存之,以作為已繳付使用費的憑證。


8. 如果在商業店舖內公開播放音樂 CD或電影 DVD屬於“公開使用”的行為,是否須事先獲得相關著作權權利人或其“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的許可?

錄音或錄像製品(包括:音樂CD)、視聽作品(包括:電影DVD)只要屬原創作品即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任何人士購入正版CD或DVD,僅代表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並不表示同時擁有CD內作曲家、作詞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播放權,或不表示擁有DVD的劇本作者、導演或音樂創作者或改編者,以及電影投資人或製作公司的公開播放權。因此,如果在商業店舖內公開播放音樂CD或電影DVD屬於“公開使用”的行為,須事先獲得相關著作權權利人或其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的許可,否則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權利人公開播放權的行為。但是如果非以謀利為目的且在非開放予公眾的地方(例如:家裡)播放音樂CD或電影DVD則屬於私人使用,無須經有關權利人許可或繳付許可費。

 

 

 

其他問題請瀏覽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頁“知識產權 – 常見問題”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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