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親臨辦理:
- 申請人以中文或葡文填妥“嘉獎登記申請書”(格式 ECO-055)表格(可於辦理地點索取或於網頁下載)
- 申請可以個人或法人的名義提出,但如果申請人(個人或法人)並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或設立,表格則應由被委託人簽署;
- 表格簽署後,簽名確認可在辦理地點出示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辦理。
- 將表格連同附件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綜合接待中心(2樓)的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檯提交。
必須遞交文件
視乎情況而應補充的文件
- 由被委託人辦理:
- 授權書(須經適當認證並確認授權人身份及行使該授權的權力)。
- 對於在官方刊物上獲得授予或公佈的嘉獎:
- 應出示有關官方刊物或僅就其中足以識別該嘉獎所需部分的原件,由本局人員作成影印本及在其內註明與正本相符。
- 對於內容提及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嘉獎:
- 應出示該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登記證明書的原件,由本局人員作成影印本及在其內註明與正本相符。
- 對於以非澳門特區正式語文作出的授權書或其他文件:
- 經適當認證/證明之本特區任一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的譯本;
- 翻譯證明書需繳納印花稅,按每版計澳門元 5元,同時每份證明書另加澳門元 10元。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綜合接待中心
地址: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 1 – 3號 2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若文件齊備,且未顯示出存在拒絕登記的理由,批准登記需時約3至 4個月。
備註/申請須知
若申請資料符合規定,有關申請公告將於每月首個或3個週三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嘉獎登記申請獲批准後,有關登記編號、權利人名稱及批示日期等資料將公佈於每月首個或第三個星期三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嘉獎登記的有效期並無限制。
- 嘉獎不得用於不同於給予嘉獎之產品或服務上。
除登記申請以外,申請者須因應上述各個情況獨立填寫一份“其他行為申請書”(格式ECO-052)表格(可於辦理地點索取或於網頁下載),連同相應的文件一併遞交(請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商標註冊處查詢)。
文件參考範本:
- 授權書。
- 其他行為申請 常用請求編碼說明。
- 其他文件請瀏覽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頁“知識產權 – 申請須知”頁面。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在核准登記的批示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起計 1個月的上訴期屆滿後,或當有上訴提出時,在獲知法院的確定裁判 5個工作日後,前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綜合接待中心(2樓)的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檯領取登記證。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發出的收件憑條正本。
創業及營商
產品、物品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