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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開業申報 ─ 法人(公司或團體)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欲在澳門從事任何工商業性質活動(凡自資經營非受職業稅管制的經濟活動)的法人(公司或團體)。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營業稅M/1格式「開業 / 更改申報表」(一式兩份,其中一份須作簽名認定) ;
  2. 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的公司合同、組織章程或商業登記影印本(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3. 所有股東或其法定代理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或為了申請登錄具權力的受任人之授權書。

辦理時間:

在開業的可能日期30天前。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審批所需時間

請參閱財政局之服務承諾


備注/申請須知

  1.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社團或公司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2.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4. 祇有在結算及繳納營業稅後才可開業;
  5. 登錄及繳納營業稅不會免除由有權限當局對從事某些活動之許可或准照;
  6. 需在公開競投、一般報價、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行政公益法人訂立合同時出示繳納營業稅之證明;
  7. 每當任何公共部門、行政當局的人員或稽查人員在從事工商業之場所或地點要求出示已繳納之M/8格式徵稅憑單時,必須遵循。

罰則:

  1. 如未經預先申報而營業,科處罰款澳門幣200元至100,000元不等;
  2. 未支付已結算稅捐但開展業務,科處罰款澳門幣200元至100,000元不等;
  3. 申報虛假資料或遺漏任何對其業務作分類起重要作用之事實,科處罰款澳門幣200元至100,000元不等;
  4. 在再犯的情況下,罰款將加倍。納稅人因某違法行為被科罰款,而在一年內觸犯相同的違法行為時,視為再犯;
  5. 罰款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將予減為一半。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4-06-14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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