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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申請更改資料 ─ 法人(公司或團體)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在澳門從事任何工商業性質活動的法人(公司或團體),如有下列情況,須遞交更改申請:

  1. 增加公司資本;
  2. 更改企業主名稱、商業標誌、納稅人之地址或營業地點;
  3. 開展之前未作營業稅登錄之業務;
  4. 全部或部分停止登錄在營業稅之業務;
  5. 當從事業務的設施的重整或擴建竣工時。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營業稅M/1格式「開業 / 更改申報表」(一式兩份,其中一份須作簽名認定);
  2. 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辦理時間:

有關事實發生日起計15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1.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社團或公司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2.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罰則:

  1. 沒有遞交申報表,科處罰款澳門幣200元至100,000元不等;
  2. 申報虛假資料或遺漏任何對其業務作分類起重要作用之事實,科處罰款澳門幣200元至100,000元不等;
  3. 在再犯的情況下,罰款將加倍。納稅人因某違法行為被科罰款,而在一年內觸犯相同的違法行為時,視為再犯;
  4. 罰款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將予減為一半。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3-06-0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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