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錄用僱員或散工工作的僱主實體,或欲更改先前申報資料的第一組納稅人。
申請方式:
須由僱主、納稅人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亦可網上申報(詳情可參看財政局電子服務手續)。
必須遞交文件:
- 錄用僱員或散工工作的僱主實體,須遞交以下文件:
- 由僱主實體的代表簽署之職業稅第一組M/2格式「登記表」;
- a) 本地僱員或散工:
– 澳門永久或非永久居民身份證影印本(正面及背面)
– 上述證件影印本內必須載有僱員的任職聲明
b) 外地僱員:
(i) 香港居民
–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影印本(正面及背面)或該證辦證收據之影印本
– 香港居民身份證影印本(正面及背面)
(ii) 中國內地居民
–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影印本(正面及背面)或該證辦證收據之影印本
– 港澳通行證影印本(載有照片及個人資料頁)
(iii) 其他國籍居民
–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影印本(正面及背面)或該證辦證收據之影印本
– 外國護照影印本(載有照片及個人資料頁)
- 更改先前申報資料,須遞交以下文件:
- 由納稅人簽署之職業稅第一組M/2B格式「登記資料更改表」;
- 納稅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辦理時間:
員工入職日起計或有任何資料修改之日起計15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上述三類外地僱員,倘僱主申報僱員之入職日期早於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或該證辦證收據的簽發日期,則必須再附同可供確認所申報入職日期有效之證明文件,如由出入境事務廳發出的“外地僱員臨時逗留許可”或“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等憑條。
罰則 :
- 欠交申報表,科處罰款澳門幣500元至4,000元不等;
- 在再犯的情況下,罰款將加倍。納稅人因某違法行為被科罰款,而在18個月內觸犯相同的違法行為時,視為再犯;
- 罰款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將予減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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