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終止登記業務之自資從事《職業稅規章》附同的《自由及專門職業表》內任何業務之人士。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 職業稅第二組M1/M1A格式「自由或專門職業 — 開業/更改資料申報表」;
- 倘有申領僱主編號,應遞交指明給予僱員或散工直到停工日期的報酬或收益的職業稅M3/M4格式「僱員或散工名表」;
- 指明由自由職業結束年度起始日至業務終止日所得收益的職業稅第一組及第二組M/5格式「收益申報書」;
- 全部或部份未經使用之M/7格式收據簿;
- 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 倘屬有編製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應附同M/5格式附件A、M/3格式攤折表及M/3A格式有形及無形資產變賣及報銷明細表,以及按照《職業稅規章》第十一條規定之會計報表一併遞交。
必須出示文件:
身份證明文件。
辦理時間:
終止業務日期時。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納稅人簽名之確認可在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出示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辦理。
罰則 :
- 欠交聲明書或開展新業務後遞交者,科處罰款澳門幣500元至2,000元不等;
- 在再犯的情況下,罰款將加倍。納稅人因某違法行為被科罰款,而在18個月內觸犯相同的違法行為時,視為再犯;
- 罰款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將予減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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