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自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附於《職業稅規章》的《自由及專門職業表》內任何業務之人士。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亦可網上申報(詳情可參看財政局電子服務手續)。
必須遞交文件:
- 職業稅第一組及第二組M/5格式「收益申報書」一式兩份;
- 不具備編制會計之納稅人:M/7格式收據副本及上年度之開支單據;
- 具備編制會計之納稅人:
a. 根據現行會計準則之規定而編制之綜合資產負債表、該年度之損益表和兩者附件之副本;
b. 更正過賬或調整過賬前或後的試算表、總賬目累進結算或”累進試算表”及營業決算表;
c. 按照《所得補充稅規章》第13條第1款d)項規定的M/3格式攤折表;
d. M/3A格式的有形及無形資產變賣及報銷明細表;
e. 按照《所得補充稅規章》第13條第1款e)項規定的M/4格式備用金變動表。
f. M/5 附件A ─ 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
辦理時間:
- 不具備編制會計之納稅人:在每年的1月及2月;
- 具備編制會計之納稅人:至每年4月15日為止。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 倘遺漏薪酬和所報之金額不正確之違法事件同時出現於納稅人與其僱主方面且內容相符者,概作蓄意論;
- 當申報書被認為不清晰,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可要求納稅人以書面作出必需的解釋;
- 納稅人簽名之確認可在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出示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辦理。
罰則 :
- 欠交申報書、申報書內容不正確或有遺漏,科處罰款澳門幣500元至5,000元不等。倘屬蓄意者,科處罰款澳門幣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 拒絕出示應備有的賬目、簿冊或文件,以及將之隱瞞、毀滅、使之無效、偽造或塗改者,科處罰款澳門幣2,000元至20,000元不等;
- 當屬強制但欠缺編制會計者,科處罰款澳門幣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 在再犯之情況下,罰款將加倍。納稅人因某違法行為被科罰款,而在18個月內觸犯相同的違法行為時,視為再犯;
- 罰款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將予減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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