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在上一年度向為其服務之散工或僱員支付任何薪酬或收益的僱主實體。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亦可網上申報(詳情可參看財政局電子服務手續)。
必須遞交文件:
辦理時間:
每年1月及2月。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 名表應載明僱主名稱、僱主編號、申報年度、散工或僱員姓名、稅務編號,及曾支付給僱員或散工的所有工作收益總和;
- 個人名義商號在名表內有關所支付或既定給予的薪酬項目中計支與東主的薪酬,亦應包括在內;
- 若有給予僱員「非金錢性收益」,必須同時遞交相關文件或合約影印本;
- 若有給予僱員符合《職業稅規章》第四條規定的各項不屬課稅收益及根據《職業稅規章》或其他法律規定獲豁免徵收職業稅的工作收益,須填寫M3/M4附件A及或附件B;
- 有關薪酬的遺漏或所報數字不確等事情的違例,倘同時出現於納稅人與其僱主方面且內容相符者,概作蓄意論;
- 已離職僱員或散工,但仍未辦理離職申報者,須儘快遞交M/2A格式離職申報表,而不應填寫在「離職日期」欄內;
- 即使沒有聘用員工,仍須按時填報M3/M4格式「僱員或散工名表」;
- 若僱主實體結束其業務,名表將連同《營業稅規章》規定的營業稅M/1格式「開業/更改申報表」一起遞交;
- 當申報書被認為不清晰,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可要求納稅人以書面作出必需的解釋。
罰則 :
- 欠交申報書、申報書內容不正確或有遺漏,科處罰款澳門幣500元至5,000元不等。倘屬蓄意者,科處罰款澳門幣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 在再犯之情況下,罰款將加倍。納稅人因某違法行為被科罰款,而在18個月內觸犯相同的違法行為時,視為再犯;
- 罰款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將予減為一半。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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