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不同意所評定的可課稅收益之職業稅納稅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 致職業稅複評委員會主席之申請函件,並連同納稅人認為有需要文件;
- M/16格式「收益評定通知書」影印本及有關之信封。
辦理時間:
「收益評定通知書」通知日起計15天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文書收受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一樓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 如納稅人為自然人(個人),簽名確認可在財政局大樓-第二服務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出示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辦理;
- 以掛號方式通知納稅人之後第5日推定為通知當日,倘第5日為週日或假期,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就郵遞服務而言,週六視為工作日;
- 對可課稅收益核定的申駁,有暫緩執行的效力直至接收複評委員會的決議為止;
- 倘申駁的全部或局部得直時,委員會複查可課稅收益,並重新作出評定;
- 複評委員會之決議是以書面形式通知納稅人;
- 對複評委員會的決議得在45 日期限內提起司法上訴。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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