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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稅

可課稅收益評定之申駁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不同意所評定的可課稅收益之職業稅納稅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致職業稅複評委員會主席之申請函件,並連同納稅人認為有需要文件;
  2. M/16格式「收益評定通知書」影印本及有關之信封。

辦理時間:

「收益評定通知書」通知日起計15天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文書收受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一樓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1. 如納稅人為自然人(個人),簽名確認可在財政局大樓-第二服務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出示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辦理;
  2. 以掛號方式通知納稅人之後第5日推定為通知當日,倘第5日為週日或假期,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就郵遞服務而言,週六視為工作日;
  3. 對可課稅收益核定的申駁,有暫緩執行的效力直至接收複評委員會的決議為止;
  4. 倘申駁的全部或局部得直時,委員會複查可課稅收益,並重新作出評定;
  5. 複評委員會之決議是以書面形式通知納稅人;
  6. 對複評委員會的決議得在45 日期限內提起司法上訴。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2-12-30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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