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有租賃關係房屋的出租人及或承租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 M/4格式「租賃通知」;
- 申報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倘若申報人是法人,則是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 租賃合同影印本。
必須出示文件:
身份證明文件。
辦理時間:
簽署合同日起15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備註事項:
-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社團或公司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罰則:
-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報以公證書或記錄簿冊以外之公證書所訂立之租賃合同者,科處罰款澳門幣100元至1,000元不等;
- 在再犯之情況下,罰款加至兩倍。違例人在18個月內作出與已受罰款的違例相同的違犯時,概視為再犯;
- 罰款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將予減為一半。 罰款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將予減為一半。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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