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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租賃聲明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有租賃關係房屋的出租人及或承租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M/4A格式「租賃聲明」;
  2. 租賃合同影印本;
  3. 申報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倘若申報人是法人,則是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辦理時間:

租賃開始日起計15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備註事項:

  1.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社團或公司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2.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房屋稅模擬計算

罰則 :

  1. 在法定期限內不遞交申報書者,科處罰款澳門幣500元至5,000元不等;
  2.  在再犯之情況下,罰款加至兩倍。違例人在18個月內作出與已受罰款的違例相同的違犯時,概視為再犯;
  3.  罰款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將予減為一半。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3-06-02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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