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不同意不動產估價結果之納稅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 M/6格式「特別估價申請」;
- 業主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出示正本);倘若業主是法人,則是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 由申請人指定的秉公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 M/12格式「租值的評定通知」影印本及有關信封。
必須出示文件:
不動產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辦理時間:
接收 M/12格式「租值的評定通知」之郵遞掛號日第5日起計10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備註事項:
- 出租人、承租人或次承租人有責任向估價委員會執行任務給予方便,提供與估價有關之必要解釋。
-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社團或公司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 以掛號方式通知納稅人之後第5日推定為通知當日。倘第5日為週日或假期,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就郵遞服務而言,週六視為工作日;
- 倘若由第二次估價所導致之租值比先前所訂高出25%時,納稅人有責任繳付新可課稅收益3%的稅款作為償付估價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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