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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第二次估價訂定租值之聲明異議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不同意第二次估價結果之納稅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經由納稅人簽署向財政局局長作出之申請書;
  2.  「第二次估價租值之評定通知」影印本及有關的信封。

辦理時間:

「第二次估價租值之評定通知」之郵遞掛號日第5日起計 10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備註事項:

  1.  出租人、承租人或次承租人有責任向估價委員會執行任務給予方便,提供與估價有關之必要解釋;
  2.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社團或公司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3.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4.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5.  以掛號方式通知納稅人之後第5日推定為通知當日。倘第5日為週日或假期,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就郵遞服務而言,週六視為工作日;
  6.  申駁沒有暫緩執行的效力直至財政局局長作出決定為止;
  7.  對就租值評定之聲明異議之決定可在30日期限內提起必要訴願。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3-06-02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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