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手續辦理類型:
遞交停業收益申報書(所得補充稅A組)。
適用對象:
暫時或永久終止其業務之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
申報方式:
申報書必須由納稅人、法定代表或受託人會同負責的會計師/執業會計師簽署。
辦理時限:
結業之日起計30天內(包括暫時或永久終止業務)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所得補充稅A組-收益申報書 M/1 格式;按行業提交以下第2點其中一款;
- 財務報表(附件A和B);
a. 附件A(一般納稅人);
b. 附件B(一般納稅人);
c. 附件A(保險業);
d. 附件B(保險業);
e. 附件A(銀行業);
f. 附件B(銀行業); - M/3 格式攤折表;
- M/3A 格式之有形及無形資產變賣及報銷明細表;(如當年度有資產變賣或報銷);
- M/4 格式之的備用金變動表;
- 試算表(總賬目累進結算,又稱“累進試算表”)及營業決算表;
- 技術報告書;
- 通過賬目之會議記錄副本及監事會意見書副本(倘按照法律有此規定時);
- 壞賬之證明文件。
辦理地點及辦公時間
-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 575、579及 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週一至週五 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週一至週五 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罰則:
- 欠交申報書、申報書內容不正確或被發現有遺漏的情況,科處罰款澳門元100元至10,000元不等。倘屬蓄意者,科處罰款澳門元1,000元至20,000元不等;
- 納稅人因某違法行為被科處罰款,18個月內再觸犯相同的違法行為時,視為再犯;再犯者,科處兩倍罰款;
- 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執行的罰款可獲減半。
備注/申請須知:
- 稅款應自結算之日起計十五天內一次繳付;
- 倘未於繳納月份內繳交稅款,則於自動繳納期滿後60天內加徵過期利息及欠款百分之三。60天後,將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
相關法律
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所得補充稅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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