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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補充稅

可課稅收益評定的申駁(所得補充稅A組)


如何辦理

手續辦理類型:

可課稅收益評定的申駁(所得補充稅A組)。

適用對象:

不同意可課稅收益評定之納稅人。

申請方式:

須由納稅人或其被授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致所得補充稅複評委員會主席之申駁書,須詳述理由並提供足夠的證據;
  2. M/5格式「所得補充稅 -收益評定通知書」及信封的影印本;
  3. 委託他人辦理者須提交授權書。

辦理時限:

納稅人需自M/5格式「收益評定通知書」之掛號郵戳日第5日後起計15日內提出申駁。倘申駁期屆滿日為週六、週日或假期,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服務地點及時間

  1. 財政局大樓-文書收受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 575、579及 585號財政局大樓1樓
    週一至週五          上午 9時至下午6時(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週一至週五          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1.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社團或公司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者,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2.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4. 通知書以掛號方式寄予納稅人後第5日推定為收悉日。倘第5日為週六、週日或假期,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5. 在申駁期限內提出申駁,有暫緩執行的效力 (有關稅款可暫緩繳納)
  6. 倘申駁的全部或局部得直時,委員會複核可課稅收益,並重新作出評定;
  7. 倘申駁全部不得直時,委員會將作不超過5%的稅款提增作為手續費;
  8. 複評委員會之決議是以書面形式通知納稅人;
  9. 對複評委員會的決議可在15日期限內提起聲明異議或在45日期限內提出司法上訴,但並不具有暫緩執行的效力。

相關法律

  1. 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所得補充稅規章》;
  2. 第15/96/M號法律;
  3. 第16/84/M號法令。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3-04-19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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