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手續辦理類型:
停業 ─ 結算所欠稅款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暫時或永久終止其業務之所得補充稅B組納稅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 M/1格式「所得補充稅B組──收益申報書」(一式兩份);
- 營業稅M/1格式「開業 / 更改申報表」(一式兩份,其中一份須作簽名認定);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社團或公司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 職業稅M3/M4格式「僱員或散工名表」(一式兩份) 。
辦理時間:
結束之日起計30天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財政局大樓-收納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收納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收納處: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截至結束業務時的稅款:
- 繳稅通知將以掛號信通知納稅人,繳納期限是以掛號郵戳日第五天起計十五天內;
- 納稅人應到財政局大樓地下稅務接待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領取不定期稅收繳納憑單,並於財政局大樓或上述綜合服務稅務接待收納處全數繳納。
備注/申請須知
罰則:
- 欠交申報書、申報書資料不正確或被發現有遺漏,科處罰款澳門幣100元至10,000元不等。倘屬蓄意者,科處罰款澳門幣1,000元至20,000元不等;
- 在再犯的情況下,罰款增至兩倍。納稅人因某違法行為被科罰款,而在18個月內觸犯相同的違法行為時,視為再犯;
- 罰款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將予減為一半。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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