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所得補充稅

發出納稅人徵稅憑單(B組)


如何辦理

手續辦理類型:

發出納稅人徵稅憑單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因從事工商業活動取得收益之自然人或法人其可課稅收益核定高於豁免額者。﹝所得補充稅 A組納稅人以外者均屬 B組納稅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後受權人辦理。

必須出示文件:

納稅人憑已收取的「所得補充稅M/5格式收益評定通知書」,即可獲印發相關的繳納憑單。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財政局大樓-收納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3.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收納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4.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收納處: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繳費說明:

  1. 請參閱徵稅憑單背頁之繳納地點及繳稅方式;
  2. 稅款不超過澳門幣3,000元者,應在9月份內一次過繳交;
  3. 稅款超過澳門幣3,000元者,可在9及11月份平分為兩期繳交;
  4. 若屬分期繳納稅款者,第一期未於9月份內繳納,將於自動繳納期滿後60日內加徵過期利息及欠款3%,並引致第二期立即到期;該期間後,即進行強制徵收;
  5. 若納稅人在9月內仍未收到所得補充稅徵稅憑單,應帶同上年度之徵稅憑單到財政局大樓地下稅務諮詢中心、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辦理補發。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3-06-02 16:53

稅務 稅務